您所在的位置是:印象河南网 >> 南阳 >> 新闻资讯 >> 浏览南阳

猴戏扯出来 非遗和动物保护之战

2014/11/26 11:16:22 点击数: 【字体: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连日来,由4名河南省新野县的猴戏艺人被判刑带来的这一问题,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坊间争议很大。历经此次刑罚打击,“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处境更令人担忧。 (9月29日《大河报》)

    新野猴戏,距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已经盛行,现在猴戏演出遍及全国,并到过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巡演,被海内外媒体多次报道。作家吴承恩在新野当县令时就大力弘扬猴戏,并据此写出中国四大经典名著之一的《西游记》。2010年6月,新野猴戏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却不料,这个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一不留神,就可能犯下“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今年7月9日,鲍凤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随后被该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带走。4人被拘,6猴被扣,案由是“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现在法院已经判决,但对此判例,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包括国内诸多知名法律专家在内的不少人士认为,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应该是指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当中的运输,而不应该是合法拥有物权的动物的运输。有驯养繁育证而无运输证,4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行政违规,上升到刑罚,很不妥切。被告人的做法不构成犯罪,理应无罪释放。

    另一方面,如新野县猕猴艺术协会会长张俊然所说,“野生动物运输证”的办理非常麻烦,耍猴艺人流动性较大,办证并不现实。“这是他听说的国内第一次发生耍猴艺人没有办运输证被控刑事犯罪的事件。”

    其实,一审判决虽然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罚。“考虑其非法运输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个人驯养的猕猴演出表演,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那么,回过头来看当初森林公安的执法,即使对是否构成“犯罪”有不同看法,也应该明白“情节较轻微”,却仍要将耍猴艺人刑拘30天后才提请批捕,显然有和耍猴艺人过不去之嫌。

    耍猴艺人是弱势群体,带着猴子为生计奔波,尤其需要受到有关部门的保护,而这当然也是对新野猴戏这一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保护。现在他们去外地表演没有办理运输证,只是依袭惯例,如果这违反了法律,有关部门首先难辞其咎。显然,当务之急,除了完善相关的细则,有关部门要为耍猴艺人提供务实的服务,而不是以所谓的严格执法,来折腾弱势的耍猴艺人、折腾濒危的非遗。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深圳商报(2014-10-26)
0
相关信息 没有记录!
精彩展示 没有记录!
评论区
友情链接 商都网 中国网河南频道 印象河南网 新华网河南频道 河南豫剧网 河南省书画网 中国越调网 中国古曲网 博雅特产网 福客网 中国戏剧网 中国土特产网 河南自驾旅游网 中华姓氏网 中国旅游网 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网 族谱录 文化遗产网 梨园网 河洛大鼓网 剪纸皮影网 中国国家艺术网 庆阳民俗文化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