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民居房屋如出现住房紧张情况,政府该不该给地给房解决房屋所有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哪些内容该列入文物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不可移动文物无产权人或使用人的情况下,谁来负责修缮、保养?昨日,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论证会(简称《条例(专家论证稿)》),文物保护专家、文物修缮修复专家以及法律人士等10名专家,围绕文物修缮、保护、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讨论。
建议 禁止行为增加不许私挖文物标本等
《条例(专家论证稿)》中,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中包括: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取土、开砂、采石等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在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 野炊和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建造坟墓、埋葬骨灰;其他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其中,有专家提出,禁止行为要结合现实中发现的问题。比如,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搞养殖的、挖深坑、搭建建筑物、私挖文物标本等,这些行为也要考虑在被禁止范围。
同时,针对条例中提及种植根系生长,有专家提出,要直接明确是深根系植物被禁止,这样才会让法规条文更明确。
建议 无产权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政府买单
在城市里,有一些不可移动文物没有产权人,比如有历史年代的公共设施,在没有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这些历史文物保留下来?《 条例(专家论证稿)》中,提出不可移动文物无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指定专门机构、群众性保护组织或者文物保护员负责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修缮。
有专家认为,赞同政府买单的做法,同时也提出可以增加一个款项。比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修缮和保养,因为文物修缮都是要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修缮费用较为庞大,特别是年久失修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维修上,社会力量参与可以得到更多财力的支持。
建议 符合条件古民居居民可申请保障住房
不可移动文物大多数也涉及古建筑、古民居。在城市里,特别是一些老街老巷里的古民居,通常是几代人同堂,房子老旧人口密集,年久失修后使得房子渐渐变成城市危房。为了保护好作为民居使用的这类不可移动文物,在本次论证会上,有专家提出,一些主动配合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也就是说,该给房给地都是有一定合理性。
为此,《 条例(专家论证稿)》中,提出作为民居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因家庭人口过多造成严重住房困难向所在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时,属国有土地的,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主动配合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且相关修缮工作已经开展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属于集体土地的,在符合分户及一户一宅的条件下,由本集体组织另行安排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