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娄底市将开展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以下简称“非遗”)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据了解,拟推荐的市级非遗项目,在已列入县市区级非遗项目名录的基础上,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二)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此次申报将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所在县区文化部门报名,由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再报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娄底市人民政府正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