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问题。这一点,经过十年的保护工作实践,文化界和学术界已经达成了共识。2010年底,笔者曾在一个非遗传承人的培训班上以《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式》为题作过一次讲座。讲座中笔者对在座的来自全国各地的传承人朋友们说:“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是国家和人民给予传承人的一份荣誉。而荣誉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并辔而行的,不可能只有荣誉和权利,而不尽责任和义务。”对于传承人来说,有一个如何提高文化自觉的问题。
在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上,从2006年迄今,已经过地方申报、专家评审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3批国家级非遗名录,相应地,也建立起了省(市)级、地市级、区县级名录体系,每一个项目认定了一个至几个代表性传承人。截至2012年底,已经公布的4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共1986名;各省(区、市)也陆续认定与命名了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共6332名。对已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开展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作品,建立档案、数据库等方式,积极地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根据笔者的理解,所谓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相应的领域里,并不一定是全国最优秀、最好的传承者,但却是项目申报和保护单位里最有代表性的传承者。2006年,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二条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他特殊技能;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2008年,文化部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并细化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管理。具体规定了国家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如何进行管理,亦即对传承人保护应做的工作和应采取的措施。
对传承人的保护,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其中,支持方式规定了三条:第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第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第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和生活进行补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取得了很大成绩。譬如,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补贴1万元,用于传习活动和生活补贴。但也还有很多地方和很多项目并没有落实。准确地说,许多应该得到保护的传承者、应该实施的保护措施并没有落实到位。
在笔者看来,非遗传承人主要的生活与活动在农村。而目前,一些地方工作部门眼里看到的大都是城市的传承者,其所举办的展演活动、所展演的项目,大都是城市里各种手工技艺项目及其传承者,而这些传承者尽管情况也各不相同,但大多数是在生产性保护模式下生活与传承其技艺的,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像农村同行那样迫切需要拨款资助等扶持措施。相比之下,许多农村传承人的生活还很困难,却享受不到政府的扶持和资助,或者即使享受到了,却是经过上面的七折八扣,故而农村的一些非遗传承者,仍然处在自生自灭的境况之中。笔者认为,从政策上讲,对传承人的保护——扶持与资助,主要应该向农村的传承人倾斜,向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人倾斜。
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去年,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的正式成立,启动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记录工程。《规划》规定要对300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非遗项目进行记录保护。对我们这一代人而言,抢救代表性传承人的工程有急迫性。据统计,截至目前,已过世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多达100余位。由于我们没有及时抢救,而致使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的全部知识和技艺没能很好地保存下来,这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人亡歌息、人亡艺绝。
我国非遗保护的另一条战线,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实施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经过调查,于2007年6月3日认定了166位“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几年来在杰出传承人的研究、传记的写作等方面,做出了可喜的贡献,从2009年起陆续出版的“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丛书”,涵盖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手工技艺和民俗4个非遗类别,成为“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领域里至今唯一一套口述史性兼评传性的丛书。
如果进一步要求,是否可以考虑根据能力和可能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加大力度,制定出一些必要的项目和可行的办法。笔者以为,内容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抢救性记录杰出传承人所掌握的非遗资源。20世纪80年代到世纪末,围绕着编纂《中国民间文学三套集成》所进行的全国民间文学普查已经过去30年了。在这30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包括民间文学在内的民间文化也在社会变迁与转型的影响下发生着或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记录下当下形态的民间文学、民间文艺等非遗文本和影像,即21世纪最初10年的非遗形态,作为时代的见证,而不是继续沉湎在20世纪80年代所记录下来的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及民间谚语等的遗梦之中;其次,走出狭隘的研究格局,为已经认定的传承人提供或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向年轻一辈的人传授自己的非遗知识和技艺。(作者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标题:非遗保护应向农村传承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