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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经营之辨析

2017/6/16 20:07:43 点击数: 【字体: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将依法查处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明确为综合执法适用范围。

  那么,厘清文物经营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以及文物经营在社会活动中的现实意义,是正确全面理解领会《意见》精神的重要步骤,也是深化文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将文物执法更好融入文化综合执法的关键一环。

  那么,怎样理解文物经营呢?笔者认为应当先将文物与经营分而析之,然后再将二者综而合之,这样把握比较妥帖。

  文物概念无须赘述。经营的涵义如何呢?《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如下表述:动词。一、筹划、组织并管理:经营商业,苦心经营。二、指商业、服务业出售某类商品或提供某方面的服务:本店经营各种文具。从语法上理解,文物经营为动宾词组,形式上采用了动宾式构词法;同时为了强调文物本身的主体性地位,采用了倒装句式,将文物提至句首,文物经营即是经营文物,从而形成了相对成熟和固定、稳定的词组,即:文物经营。

  怎样理解文物经营具体所指呢?现实语境下,对文物经营的理解和认识,大体上不外乎在范围上的大、中、小三种形式,笔者将基本情况罗列如下,并对其进行辨析,对其正确、合适与否进行评判。

  第一种,认识范围最狭小的,认为文物经营就是文物买卖,认为文物经营仅限于合法的文物拍卖活动、文物商店的正常售卖活动以及包括古玩市场在内的多种形式的买卖。在这种认识理念里,很明显,文物是指有具体形制的、可转运甚至可以随身携带的可移动文物。

  此种认识乍一听有一定道理。买卖自然是经营的重要选项,而其买卖的标的物又是文物,文物买卖自然就是文物经营。然而只要再稍微一想,马上就会觉得大谬不然。这种理解犯下了用部分替代整体的根本性逻辑错误。文物买卖是文物经营(的一种形式),文物经营就等同于文物买卖吗?文物经营范畴远大于文物买卖,文物经营与文物买卖实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此种理解认识错误在于,明确甚至是故意将不可移动文物排斥在文物经营之外,又片面将经营理解成买卖,割裂了经营与管理的意义关联,导致文物经营概念的残缺不全,失之狭隘、偏颇。即使仅从字面意义主观理解,文物经营也明显大于文物买卖,完全不是同一概念。所以说,这种理解认识概念内涵、外延都存在问题,无法言之成据,是错误的,在理论上就不能采用。

  同时,这种理解认识在现实中也会有危害,它否定了文物之于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参与深度与广度,自我限制孤立文物行业,弱化了文物及文物经营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者的主体资格,严重低估和压缩了文物范畴,导致认识混乱,将会进一步降低文物行业的社会参与度、公信力和竞争力。

  第二种,认识范围最为广泛的,认为文物经营等同文物管理,认为文物经营活动涵盖所有文物工作以及牵涉文物的全部管理活动。

  这种理解认识在概念的内涵、外延上都没有错误,有相当道理。当今社会已经完全是服务型管理社会,用柔性的服务代替冷横硬推的管理,已经形成社会大气候,也是党和国家所大力倡导的。服务即是管理,管理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是,经营在很多场合成了管理的代名词,这样一方面柔化了上下级的硬性层级关系,另一方面也彰显了管理主体的富有魅力的领导、管理艺术。所以现在有很多经营城市、经营行业和经营市场的经典说法。

  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当今社会也存在经营使用过多过滥的现象,将一切管理、服务行为都外化为经营。文物经营的这种理解认识,问题在于大而失当,泛经营论,存在指意不确的问题,在一定程度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否认了文物行政管理工作的社会功效和主体地位,失之过宽、过滥。

  这种理解本身不是错误,但是不确切,使人从概念上无法把握,会造成在文物内涵、外延上无限放大,对文物经营反而没了认识概念。

  第三种,认识范围比较适中,将文物概念范畴与经营概念范畴正常有机组合,形成正常和正确的理解认识。文物经营可以这样分层次理解:一则肯定文物经营首先就是文物管理,二则文物经营的对象是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等全部文物,三则文物经营是以文物为载体和标的物的经营管理活动,四则文物归根结底应当通过经营活动服务和造福全社会乃至全人类,五则文物经营的参与主体是文物行政管理者和文物所有人、占有使用人。

  以上在范围上的大、中、小三种理解认识形式中,第一种失之狭隘,譬如说以文物为标的的诸如租赁等收益行为难道不是文物经营吗?因此这种理解认识明显错误,不予采用。第二种失之宽泛,混淆了文物行政管理者、文物所有人、占有使用人主体地位,无法明确究竟谁在经营、如何经营,以及以上几种经营人的差异,无法把握,无从做起。而第三种较为中肯,并为今后工作提供了道路。

  因此,综合以上观点,文物经营的概念大概可以归纳为:文物经营是指文物行政管理者以文物为载体和对象,与文物所有人、占有使用人积极互动,充分发挥文物的积极功效,调动各方积极性,充分发挥文物的教育、娱乐等功能,所开展有序的社会管理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文物经营与文物管理在意义上虽然存在不同着眼点,但殊途同归,根本指向和目的意义完全一致。文物经营活动与国家的文化产业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文物经营必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大循环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既然得出以上理解认识,基本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第一,文物经营就是新型文物管理,绝不是仅仅的所谓文物买卖,而是新形势下的文物管理进化版。第二,文物经营执法权的设定,为文物执法权的落实提出了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必定会激发出新思路,最终创造形成文物执法工作新模式。

  综合执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部署,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政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根据《意见》精神,将依法查处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明确为综合执法适用范围。那么,文物执法工作新模式必然指向了文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因此,将文物经营执法纳入文化综合执法,以便更有效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时代改革使命,这已经成为完成深化文化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命题之一。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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