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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的趋势。
《通知》指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0%,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
《通知》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从文物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完善保护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制定保护措施,扎实推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县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和文物分布特点,探索建立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提供技术指导,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晰、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应创新管理,拓宽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
《通知》要求,应重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将其纳入文物事业整体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做好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审批程序、保护原则和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完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