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走访河北、山西等多个地区的长城遗址了解到,虽然我国在保护古长城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古长城状况依然堪忧,不少地段的长城淹没于杂草、废渣之中,甚至被人为损坏。国家文物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即使距今年代最近的明长城,也只有8%的墙体保存完好,超过七成保存状况较差。(10月14日新华网)
长城是世界上体量、规模最大的线性文化遗产。曾当选世界“新七大奇迹”。其不仅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文化价值,也是中华民族的象征,炎黄子孙的骄傲。这样的珍贵文化遗产,本应得到精心呵护。然而,在一些地方段长城破坏严重,长城文字砖被偷盗、拆解、贩卖的现象屡见不鲜。2014年中国长城学会调查显示,以明长城为例,明长城的墙体只有8.2%保存状况较为良好,而74.1%的保存状况较差,甚至只剩下了地面的基础部分。这样的报道读来令人痛心。
《长城保护条例》早已于2006年颁布实施。这意味着国家已经对长城实行了整体保护。但是万里长城的保护现状很不乐观。曾有调查显示,河北境内长城遭遇破坏,内蒙古秦汉长城遭到采矿者的毁灭性破坏,明长城有较好墙体的部分也不到20%,有明显可见遗址的部分已不到30%;甘肃段长城也破坏严重。还有报道说,山西省明长城大同镇重要关隘――得胜堡由于无人看管遭到了严重破坏,堡里的文物遗存丢失严重。其中一段城墙成为当地村民的羊圈。
如果说有人毁城墙建羊圈,是文物保护意识淡漠的话,有人受利益驱使,偷盗、拆解、贩卖长城文字砖更是犯罪行为。试想,如果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保护长城砖,跟周边民众讲清保护长城的利害关系,有人出面制止毁损长城砖行为的话,多数人应该是通情达理的,不会故意毁损长城。正是因为地方政府缺乏长城保护意识,对长城管理工作缺位,没有保护长城的长远观念,任由长城自生自灭,才导致了长城不断消失。某些人对长城主体造成摧毁性破坏,已经触犯了《文物保护法》与《长城保护条例》。根据《长城保护条例》规定,对非法破坏长城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然而,文物部门执法疲软,长期以来“以罚代刑”的管理思路不足以震慑长城破坏者,改变长城遭受严重破坏的局面。
尽管《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已久,但是长城管理仍然处于各自为政的零散状态。一方面,对有利用价值的长城段互相争夺;另一方面,对未开发的偏僻地段,互相推委管理责任,导致部分长城城墙消失。长城管理体制也存在严重弊端。不少地方对长城的保护俨然形成了有利可图就削尖脑袋钻,甚至不惜破坏长城搞开发,至于需要经济成本的保护、修缮工作就不理不睬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对长城的保护仅限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几段长城。其他地段都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据媒体报道,司马台与金山岭就曾多次为长城管理权的问题发生争端。还有的地方盲目搞旅游开发,破坏长城。我以为,有关部门之所以对长城保护不重视,说到底,就是“利”字在作怪。这也是长城屡遭破坏的深层次原因。
应该承认,长城遭受破坏的局面不是一天形成的,它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我们对长城保护的欠账较多。但这并不是漠视长城保护的理由。尽管《文物保护法》与《长城保护条例》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我们没有理由让饱经苦难的长城继续哭泣。痛定思痛,现在的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加大长城保护力度,足额安排保护经费,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阻止破坏长城的事再度发生。
如果我们对长城保护的认识不提高,有关部门对破坏长城的为不依法严惩,听任长城继续遭受毁灭性破坏。当外国朋友看到的是千疮百孔,与他们心目中大相径庭的长城,他们摇头说“NO”的时候,我们才真正会体会到什么叫痛心疾首!不难想象,若干年以后,万里长城可能就只剩下一堆堆黄土。等到那时,我们已经无法向子孙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