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发起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IAHS)保护倡议,中国是最早参与并积极推动GIAHS项目的国家之一。农业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不仅承载着文化,更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发掘和保护 农业文化遗产,对农村环境的改善、农民脱贫、农业科技发展等方面都有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农业部全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闵庆文研究员认为,三个关键机制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非常重要。
政策激励
实施补偿机制,留下传统“基因”
首先,需要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激励机制”。农业文化遗产蕴含着对于当今和未来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生物、文化和技术“基因”。传统农业生产系统中的许多重要动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的生物多样性,在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和服务功能发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农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诸如侗族大歌、哈尼四季生产调、青田鱼灯舞等丰富多彩的歌舞以及民俗、饮食、建筑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农耕文化传承、农村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稻田养鱼、桑基鱼塘、农林复合、梯田耕作、间作套种等传统农业生产技术,对于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应当尽快研究并实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与文化补偿,即参照对于自然生态保护的思路和做法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与农业生态景观保护进行生态补偿,参照对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的思路和做法对农业技术与文化多样性保护进行文化补偿。
在农业与农村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已有许多政策,应当注意政策融合问题,因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是一类特殊的区域发展问题,除建立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外,还应当将已经实施的美丽乡村建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民族文化保护、农村生态建设、精准扶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三产”融合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新型农民培训与“双创”等政策进行有机结合。
产业促进
平衡“原汁原味”与发展需求
其次,需要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促进机制”。农业文化遗产多处于经济落后、生态脆弱、文化丰厚的地区,肩负着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的多重任务。过分强调“原汁原味”的保护而忽视了区域发展,难以调动当地居民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难以实现保护的目的,需要探索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的新思路。
农业文化遗产除了具有直接的生产功能外,还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文化功能,这为拓展农业功能、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农村和谐稳定奠定了资源基础。农业文化遗产地具有发展“第六产业”的先天优势。特有的农业物种与生物资源、相对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传统的文化习俗和优美的乡村景观,成为发展劳动密集型的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手工艺品制作、生态与文化旅游以及生物资源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的优势。
秉持“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基本原则,在坚持以农业生产为基础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生物资源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乡村旅游产业等为主要内容的多功能农业,逐步建立起农业功能拓展、三产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产业模式,实现农民从“农业生产者”向“多种经营者”的转变,农事活动、乡村景观、传统民俗、生态环境向生态与文化旅游资源的转变,原来自给自足的农产品向具有更高附加值的特色农产品、高端消费品和旅游纪念品的转变。
多方参与
加强政府主导,调动各方力量
再次,需要建立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参与机制”。农业文化遗产是先民创造、世代传承并不断发展的传统农业生产系统,其所有者应当是依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理应成为农业文化遗产的最主要的保护者,同时也是遗产保护的最主要的受益者。但必须看到,之所以要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正是因为它们在现今条件下面临着威胁,不具有竞争力而处于“濒危”状态。如果仅靠农民进行保护,不仅难以实现保护的目的,而且把属于全人类共有共享的“遗产”保护重任压到弱势群体身上,也是不公平的。
为此,应当建立政府推动、科技驱动、企业带动、社区主动、社会联动的“五位一体”的多方参与机制。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关保障性政策,实施规范化管理,组织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资金筹措等,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地方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组织农业生态、农业历史、农业文化、农业经济、农村发展等领域的专家,发掘、评估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分析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可持续发展机制,协助编制科学、可操作的保护与发展规划,进行传统知识与经验的理论提升。充分调动农村社区保护农业文化遗产的主动性,提高他们的自信心,让他们真正成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最主要受益者。注重发挥企业在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有效提高产品开发、市场开拓、资金投入、产业管理等方面的水平。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社区支持农业、认养制度、志愿者制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