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一大亮点便是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文物是历史的见证,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文物保护意义重大,所以才会有专门的立法,并配有一整套的制度管理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和相关办法中,都笼统地讲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负有责任,但负有什么责任、怎么负责,强调的都不明确”,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中屡屡发生问题。由于文物具有一旦受损就再难复原的特性,如何加强文物保护,努力避免文物被破坏或因不合理利用而受损,就成为必须破解的一道课题。
保护文化要靠法律和制度规定,这是全社会的共识。当前,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也不可谓不完善。但实际工作中,总是有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发展经济的关系,重经济利益轻文物保护问题突出。法律也好,制度规定也罢,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才能发挥作用。事实表明,我们在文物保护方面存在这样那样问题,归根到底是因为其中的规定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实行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恰好能够弥补这样的不足。
保护文物,明确责任是关键,只有落实文物保护的领导责任和责任主体,才能把文物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按照新的规定,文物保护工作实行终身追责,有关领导干部即便离开原来的岗位,也要对履职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这无疑就会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督促每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都能够时刻牢记责任,切实把文物保护放在心中,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文物虽然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但保护文物并不意味着文物不可以利用,重要的是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管理和严格执法,做到科学合理利用。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文物在城市建设中被损坏、被拆毁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被破坏的事件也屡见不鲜,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我们要以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实施为契机,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尽快解决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不到位的问题,让珍贵的文物在保护中得到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文物在推动经济发展、弘扬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