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锐
“传承重在坚守”,这是很多非遗传承人介绍经验时常说的话,一方面反映了传承人甘于清贫、守望传统文化的大义与情怀,同时也折射出他们的些许无奈。目前,对于一些非遗项目而言,后继人才不足已成不争的事实。现有传承人不坚守,项目就濒临消亡。但倘若非遗项目仅靠传承人坚守,其发展也会受限。
目前,我国很多非遗项目处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境地。一方面,国家对非遗的传承保护越来越重视,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项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以往的实用性减弱,留存的多为观赏性和娱乐性。尤为关键的是,项目已不能成为传承人谋生的手段。“不挣钱”让很多传承人改行,也让项目传承面临很大挑战。
在上述条件下,各级政府在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鼓励,毋庸置疑是一些传承人选择坚守的原因,但这并非长远发展之道。对于承载民族文化、镌刻民俗记忆的非遗项目而言,对其保护不应是走独木桥。在传承人的坚守之外,保护方式应更趋多元。
首先是后继人才多多益善。一些非遗项目至今仍秉承“传男不传女”等旧俗,无形之中为一些独具特色的非遗项目走向更大舞台制造了障碍。现在很多地区探索非遗进校园等机制,让孩子们从小接触非遗,激发兴趣,不失为一条培养后继人才的好路径。
其次是建档。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从国家到县级层面的四级非遗保护名录体系,但同时,很多非遗项目仍有待挖掘、整理、研究。目前,有些地区已积极推进对传承人的建档工作。笔者建议,应尽快在文化部门的协助下,由档案管理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征集非遗传承人档案,包括传承人信息、手稿、艺术心得、表演(创作)技艺、代表作品、口述档案等,传承人档案应将文字、录音、录像等多种载体有机结合,并尽快建设非遗传承人档案库。
第三是生产性保护。2012年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后,“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已成我国非遗保护的共识。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部分地区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摒弃了项目的核心技艺,一味迎合流水线似的加工模式。例如,手工织造鲁锦与机器生产毕竟不同,亲手擀制的火烧也与机器批量生产的并不相类。生产性保护不是保留皮毛,也不是照猫画虎,而应是在保存项目核心技艺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