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种,是中国戏曲在艺术创造和历史传承进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艺术品种。在中国各民族传统戏剧样式中,汉族的戏曲艺术在各地形成了数量众多、特征鲜明的剧种形态,并以其成熟的分类特点和艺术构成,影响了少数民族剧种的认定。然而,遗憾的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至今的60多年中,戏曲剧种的认定始终没有一个明确且相对科学的认定标准。在60多年的戏曲剧种研究中,学者专家心里都存在一个对剧种大致认定的标准,只是这个标准没有公布于众,因此是隐形与小众的,或者说只是部分学者的心照不宣。近年来,随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当代戏剧创新发展的不断推进,剧种标准在实际认定工作中渐趋混乱,给当前的遗产保护与剧目创作带来了很多的困惑。在当代,制定剧种认定标准已经刻不容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2014年6月8日,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邀请各省及一些地级市的艺术研究机构的戏曲学者,对剧种认定标准的原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参照以往在剧种认定方面的历史经验,几经讨论与修订,确定为以下指导原则:
一、具有“以歌舞演故事”这一中国戏曲的主要特征;
二、舞台语言采用本民族和本地方言或本地官话;
三、在声腔音乐和伴奏形式上具有个性鲜明的民族或地域特色;
四、在表演上分行当或形成角色类型,具有相对成熟的表演形态和技术规范;
五、服装、扮相、道具具有历史形成的规制;
六、创作和演出了一定数量的保留剧目;
七、有本地专业或业余演出团体和演职人员,具有相对稳定的传承机制,在本地区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
八、剧种名称具有某一地区的广泛群众基础,在社会中具有特定的文化认同。
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