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所谓“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一种无法视而不见的巨大存在。对于如何妥善处置这一部分房产,政策层面一直颇费踌躇。决绝处理显然伤筋动骨,坚持原则前提下的柔性对待,则不失为各方都接受的折中之策。
《<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10月20日起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挂载,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一部分历史遗留违建可以使用了,但是是临时的,并且是不允许非法转让的。(详见A03版)
在此之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已就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工业、商业、办公等其他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的程序、规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草案”的颁布,又针对非原村民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作出专门性规定,标志着深圳针对域内各种类型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政策网络已经蓄结完成,并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当说,深圳对一部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政策性宽容,是政策层面基于历史而向复杂现实妥协的结果。当然,这种不得已的“妥协”并不应被理解成政策层面默认了这部分房产的合法性,更不应成为某些人群继续进行违建的政策性豁口。倘若部分人群误判形势,在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上继续孤注一掷,后果将殊难逆料。
事实上,政策表述已经相当清晰而严厉,并没有为坊间留下太多想象空间。尽管部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允许被使用,但“违法建筑”的定性一如既往,而“临时”的时间性限定,意味着相关政策应情势发展随时都有可能变更。“不可非法转让”则为这部分房产的非法变现构筑了制度性防火墙,从某种意义上,几乎是对违建的经济诱因进行了釜底抽薪。
然而,坦率地说,政策愿景能否照进现实,则需要且行且观察。不可否认,“草案”的出台,客观上起到了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松绑的作用——尽管政策无意如此,社会对此的理解和判断,势必是多元和不可控的,这就使得政策效果具有发散性和多面性。对于政策可能带来的负外部性,决策层面必须保持高度审慎和警惕。
深圳规模庞大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是在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中慢慢坐大的,迄今已经尾大不掉、进退维谷。作为房地产繁荣兴旺的负产品,从过去、现在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顽固生成并存在的现实动因,都是强大而难以逆转的。只要商品房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仍旧保持着诱人的价格比,就难以根除强盛的市场需求,政策方面的麻烦就会持续不断,陷入管制的悖论。
目前,政府、违建者与潜在购房者,都在围绕“风险”二字斗智斗勇。政府期待政策明确风险,让违建者与潜在买家知难而退。但后二者基于巨大利益,只要风险仍在可控空间,便会铤而走险。这场较量,此前暗暗进行,而今却在明处较劲,谁胜谁负,端看政府监管的力度、韧性与关键时刻的决断力。
唯一可以明确的是,政府不能成为这场跷跷板游戏的输家,被市场牵着鼻子走,从而丧失了政策主动性。如何既柔性管控存量,又铁腕制止增量,考验着此间政府处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决心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