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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通俗小说中的科举舞弊

2015/6/10 15:33:44 点击数: 【字体:

    叶楚炎

    明清两代,科举制度的地位日益显著,整个社会由此成为“科举社会”。与此相对应,较之前代,科举制度本身也更为严格和细密,这尤其体现在对于科举舞弊的限制上,有时甚至达到了严苛的地步。明清的科举考试实行一整套极为严密的防范舞弊措施,例如考官在阅卷之前,考卷要经历弥封、誊录、对读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对每个有可能出问题的环节,都从制度上尽力加以防范。但即便如此,明清两代的科举舞弊案件仍是屡见不鲜。

    这些不仅体现在明清两代人的各种记述中,也显现在明清之际的士人抒发在文学作品中的各种牢骚和怨气里。特别是通俗小说,对于这些情形都有着更为详尽而细致的承载,以至于留在读者印象中的明清科举,更多的时候不是一种严整有序的制度,而是显现出弊窦丛生、乱象纷呈的状态。

    难以悉举的舞弊大致可分为三类

    在通俗小说中,可以看到形色各异的各种科举舞弊,便如《女开科传》中所说:“要知那科场中,如买号、雇倩、传递、割卷、怀挟种种弊窦,难以悉举。”可归纳起来,这些难以悉举的舞弊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士人依赖自己的力量,或是彼此间的协助便可完成的,例如怀挟;第二类是要买通与考试相关的工作人员,如衙役、吏员等才能加以实施的,诸如买号或是割卷;第三类则是要求助于更高层的考务人员,即考官,在他们的帮助下完成舞弊,最典型的便是关节。这三类舞弊实行的方式不一样,需要达成的条件不同,在难度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相对说来,最简便易行的是第一类,可第一类也往往最容易暴露。在《生绡剪》之《有缘结蚁三朝子,无意逢人双担金》里,贾慕怀的大儿子在乡试中,“做了怀挟,察院打了三十,枷死在贡院门前”。

    第二类舞弊要麻烦一些,不仅要找到合适的人选,在手续上也更为复杂。在《燕子笺》里,鲜于佶找到的是自称在考场内掌案“一切场内编号誊卷”事宜的书辨臧不退,臧不退献计道:“这些号数都在我手里编过的,只出场时,上心访着那位朋友中文字做得极好的,便将他甚么号数,察得明白,我悄悄打进去,把两家卷上号改了,如替你做文章一般,又没形迹,此是十拿九稳必中的计较。”而鲜于佶运用此法最终竟然考上了状元。

    操作的难度层次更高,同时保险系数也更大的则是第三类舞弊。在《二刻醒世恒言》的《高宗朝大选群英》中有这样一段话:

    张慤只因当日未入场时,圣旨命下,着他典试,就有一班的乡亲、相识、朋友、知交私下来谒见,说道:“尊亲既是典试棘闱,与众亲有光多矣。但得幸示一言,待某等亦得少沾光荣,造就桑梓,感德不浅。”张慤就故意的作色大言曰:“丕休哉!”立起身来,拂衣而入。这些众人,也有会意的,就文中用着这“丕休哉”一句的,张慤寻见,也都取中了。

    可以看到,要想完成第三类舞弊,需与考官有不错的交情,同时还需要有过人的领悟力,能够从考官的只言片语中敏锐地察觉到关节的所在,否则,便是亲如考官女婿者,也不能中选。

    舞弊类型所映射的角色类型

    以上所举到的三类舞弊在明清的通俗小说中,形成了一道层次清晰、状貌丰富的特殊景观,足以丰富我们对于科举舞弊的认知。而比这样简单的类别划分更为重要的是,这三个层次的舞弊其实正对应了小说创作的三个不同的方面,换言之,小说作者会有意识地选取不同层次的科举舞弊加入到他们所写的通俗小说中去。

    颇具意味的是,使用第一类舞弊手段的士子有人物属性上的共同点,即他们不仅是小说中的反面人物,还多是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事实上,小说中所有的人物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可以注意到,在这些反面小人物存身的小说中,都有同样身为士子,但形象正面的主要人物。因此,这些反面小人物通过怀挟等所展现的不学无才、愚蠢无能,便成为小说主要人物才高学富、资质聪慧的衬托。

    除此之外,这些使用第一类舞弊的反面小人物也成为作者发泄怨愤的一个重要渠道。从小说的叙述可以看到,小说作者对于科场的不公与弊窦往往有许多愤慨和怨怼,那些小人物因为舞弊败露而遭致枷号或是杖责的处罚无疑让作者的怨愤有了一个直接的发泄渠道。

    从怨愤的层次着眼,承载了更多愤慨和怨怼的不是第一类舞弊,而是第二类舞弊。如果说,运用第一类舞弊的小人物是衬托者,使用第二类舞弊的士人则是损害者。当他们通过舞弊获得非分科名的时候,同时也一定会伤及那些通过自己的才学应当能考取科第的士人,这种损害者与受损者之间的对立,是涉及第二类舞弊的通俗小说最为显著的特点。

    与第一类舞弊的实施者多是小人物相似,第二类舞弊者也都是小说中的反角,但不同的是,他们不是微不足道的小人物,却是小说中在主要人物之外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身为损害者,他们所伤害的也恰是小说的主角。正是在这种冤家路窄的设置中,小说作者用最为经济的人物关系和笔墨完成了预设中人物命运的沉浮,小说中士人的科场失意也有了合适的理由:他们的落第不是因为实力不济,而是由于旁人的舞弊,这也可以看作对于他们学富才高形象的巧妙维护。

    较之于容易败露的第一类舞弊,由于第二类舞弊不太容易被指发,舞弊者也能通过损害士人正当科举权益的方式谋取非分的利益,因此第二类舞弊更容易成为抨击与责骂的矛头所指,小说中人甚至会说出“恨不食其肉而寝其皮”之类激烈的言语。

    就损害而言,第二类舞弊直接伤害了那些有真才实学的士人,可若论起杀伤力,其还是难以望第三类舞弊之项背。在《龙图公案》的“屈杀英才”一则中写及丁谈身为考官取士时也有道:“这一科取士,比别科又甚不同。论门第不论文章,论钱财不论文才,也虽说道粘卷糊名。其实是私通关节,把心上人都收尽了,又信手抽几卷填满了榜,就是一场考试完了。”由于有考官的直接参与,较之于单个进行的割卷或是换号,此类舞弊对于科举中人的伤害无疑更大。

    才学出众的士人终其一生也无法在科场中出头,资质平平之人由于关节却可以轻松得第。在如此充满喜剧性的表达中,所透露出的却是对于科举不公无可奈何的悲叹和激愤。

    科举舞弊进入小说之后,小说由于舞弊的加入而获得了人物塑造和情节设置的新契机,舞弊也在小说这一特殊的文本场域中呈现出复杂的状貌,如小说中人对于舞弊的观感会随着他们的科举境遇而变化。所有这些都说明,舞弊并不是科举考试中永远的反角。这与小说作者的最终目的不是反抗舞弊,而是获得科名有关,更和通俗小说在科举方面所体现出的“个体化”特质密切相连。与现实科举往往成为国家意义的某种象征物不同,小说中的“科举”却固守在对于个体情绪的体认上,在科举舞弊方面也同样如此。

    (本文选自《科举与传播:中国俗文学研究》一书,有删节,该书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5年5月出版)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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