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的道体思维,既重“道一”之整体、既有天道自然之取向,就必然要落实在整体和谐的精神上。老子强调的是要在事物两极的平衡互补中,达到与道体的一致。
据此,在老子看来,人应当在根本上把握这个平衡和谐的运动律,“知和曰常”“知常曰明”。万物是以“和”为常道的,若背其道而行之,那就是“不知常,妄作凶”。这都是老子道体思维中和谐原理的价值取向,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和谐精神。故老子将“道”与“德”一体相属,意谓“道”可为个别事物所拥有,而个别事物一旦拥有“道”时,即成了它的“德”,此即“德”之古义为“得”的深意所在。可见,“德”在《道德经》中是一个与“道”不可分的重要概念。道创造了万物,万物各自体现出的本性就是“德”。没有道,就没有万物;没有德,万物就失去了本性。德者所得于天,能全天理即为有德。具体到人,顺之于性、得之于心即为人之德;人只有在德的充分发展中,才能达到自然符契于道的境界。而所谓“物德”,则是具体到物,顺之物理、物物自足其性即为物之德。
综观之,中华文明中儒、道共遵的“中和”之道,其实亦源于老子抱一而守中的道体自性的和谐原则,并建基于“道”之“德”的和谐精神中,它深涵着一种可贵而永恒的道体思维。实质上,世间最大的和谐就来自顺从自然(规律)而使万物“自足其性”“各就其位”。依循事物的客观规律才会让事物的本性获得更充实而圆满的发展,社会伦理与国家政治一皆如此,这是和谐原理之所在,强加人为而偏离规律,就必定会远离事物之本性。这是老子强调“尊道而贵德”的根本原由。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赖功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