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学习时报》2007年4月23日第16版,作者:陈中浙,原题:《从董狐的“书法不隐”看史官的命运》
董狐是古代有名的史官,《左传》宣公二年的《晋灵公不君》,记载了他“书法不隐”的一段历史。晋灵公残暴、骄横,不但随心所欲杀厨子游尸、以弹射行人取乐,还对国相赵盾的屡次进谏怀恨在心,欲除之而后快。赵盾为了自保,只好逃离都城,到外地避难。在赵盾还没有逃出国境的时候,他的同族赵穿举兵杀死了灵公。然后赵盾又回到晋国,另立晋成公为国君,自己继续担任国相。对这一事件,晋国史官董狐认为,杀死灵公的真正责任者应该是赵盾,并直言不讳地在史册上记下:“赵盾弑其君”。赵盾大为吃惊,解释自己并无弑君之罪。董狐说:“子为正卿,亡不越境,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孔子对他们俩人称赞道:“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即赵盾),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境乃免。”后来人们把正直史官直书其事的文笔,就叫做“书法不隐”或“秉笔直书”。
董狐的“书法不隐”并没有给他带来杀身之祸,但是,在很多事件中,那些正直的史官为了“书法不隐”,却往往搭上了自己的性命。唐史官刘知几对此有一个解释,他说:“夫为于可为之时则从,为于不可为之时则凶。如董狐之书法不隐,赵盾之为法受屈,彼我无忤,行之不疑,然后能成其良直,擅名今古。”在刘知几看来,董狐之所以能够“书法不隐”并擅名今古,是因为有赵盾的配合。如果不是赵盾“为法受屈”,恐怕董狐就凶多吉少了。所以,刘知几就把董狐的这一“书法不隐”称作是“为于可为之时”,即赵盾让董狐具有了“为”的可能。赵盾是国相,完全有能力让董狐闭口。所以,如果赵盾不“为法受屈”,杀董狐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如果是这样的话,董狐就是“为于不可为之时”了。可以说,史官的命运并不是掌握在他自己的手里,而是由被实录者、当权者来决定的。所以,历史上如董狐一样“书法不隐”的史官往往没有董狐那样幸运。
下面这位记录在《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里的史官其“书法不隐”就是刘知几所说的“为于不可为之时”了。春秋时期,齐庄公与大臣崔杼发生了争夺美女之战。崔杼借机杀了齐庄公,立了齐景公,自己做了国相。于是,齐国太史就记下了“崔抒弑其君”的史实。崔抒不愿意在历史上留下弑君的恶名,就把这个太史杀了。太史官有三个弟弟,长兄被杀,大弟执简复书。大弟被杀,二弟续写。二弟被杀,三弟仍旧秉笔直书。崔杼连杀三人,不敢再杀,弑君的史实才得以流传。可见,史官对自己的责任非常明确,为了真理,勇往直前,不达目的不罢休,即使死也在所不惜。但是被记录者、拥有大权的崔杼并不像赵盾那样“为法受屈”,连杀三个史官,根本不给史官实录的机会。由此可见,要做一个“书法不隐”的正直史官,确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这当中既需要勇气、责任感和策略,也需要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例如当权者是否给予实录的机会。
“史,记事者也”,史官的工作就是实事求是记录历史上所发生的一切。可以说,历史虽然记录着过去,其目的却是为了现在和将来。因而,史官的责任非常重大,他们的记录直接关系到后人对前人的看法及历史的发展。对于这一点,历代帝王也很明白。按照唐太宗的说法,这种记录历史的工作,可以起到“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的作用。不过历代君王让史官实录是有选择、有条件的,若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可以给史官一个“可为”的环境,若是对自己不利的事,则绝对不容许史官实录。与此相反,史官们都深知“直笔者,不掩恶,不虚美,书之有益于褒贬,不书无损于劝诫”的道理,对当时发生的事情都要如实记录下来,哪怕危及性命也在所不惜。因而,记录者与被记录者就必定会出现冲突。在这个时候,如果被记录者也像赵盾那样“为法受屈”,配合史官董狐,那么史官不但可以保全性命,而且“书法不隐”也会成为事实。如果被记录者像崔杼那样不“为法受屈”,那史官恐怕就性命难保了。中国历史上史官们屡遭厄难,原因大多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