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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稹集》存在的八问题略说

2014/12/5 15:04:05 点击数: 【字体:

   【原文标题】中华书局版《元稹集》存在的八个主要问题略说
 
    中华书局1982年出版冀勤先生点校的《元稹集》,其意义是毋庸赘言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其中许多地方仍差强人意。我对古籍整理知道得不多,今不揣浅陋,略陈己见,以求正于博学多识之士。
 
  古籍整理是一项极其严肃的事情,从事这项工作的学人应该有一个极为严谨的学术态度,否则,即使是学富五车之人也难免犯本不该犯的错误。我读《元稹集》,首先为之遗憾的是录校不精。一、一些重要异文未录。如卷54《有唐赠太子少保崔公墓志铭》“一出外有司”,“外”宋蜀本、四部丛刊本、《全唐文》卷654俱作“于”;卷26《何满子歌》“碧袖歌垂翻鹤卵”,“歌”宋蜀本、卢校宋本俱作“欹”;卷60《祭亡友文》“忽莫陈于丧次”,“莫”宋蜀本、卢校宋本俱作“奠”。实际上,上举三例冀氏校勘底本(冀氏所用底本为明杨循吉抄宋本。)俱误,而点校者遗落的异文恰恰是正确的。二、校记张冠李戴。如卷10《酬翰林白学士代书一百韵》“前古韵耳,不足难之”,冀氏校云:“张校宋本作‘前书□,可谓实难之’。”检四部丛刊本附张元济校记,张校宋本“前”下五字正作“古韵耳不足”,如冀校所云者,实为四部丛刊本、马元调本。卷25《有酒十章》之五“君人独醒谁与言”,冀氏校云:“君:《全唐诗》作‘今’。检扬州诗局本《全唐诗》第六函第十册,“君人”作“君今”,是“人”作“今”而非“君”作“今”。通过对校不同版本的《元稹集》,我们发现张冠李戴之处还不算少数。三、重复过录前人校记。如卷15《辋川》:“世累为身累,闲忙不自由。殷勤辋川水,何事出山流?”冀氏校云:“辋川:卢案:诗与题不合,疑有脱误。”其实,诗写辋川,诗与题正合,冀氏所录卢氏案语,乃卢氏校此诗前一首《日高睡》时所下。冀氏此前已录,今重复过录,徒增后人疑惑。四、校记过录讹误。如卷18《酬孝甫见赠十首》“柏叶莎罗杂豆黄”,冀氏校云:“莎:原作‘沙’,据钱校改。”检底本,“莎”并不原作“沙”,而是作“纱”。卷11《痁卧闻幕中诸公徵乐会饮因有戏呈三十韵》“三省讵行怪”,冀氏校云:“怪:卢校云:宋本‘怪’作恢无韵,按集中多以‘怪’作‘乖’,此不当从宋本。”检《群书拾补》,卢校实为:“平声,宋本‘怪’作‘恢’,无音。案:集中多以‘怪’作‘乖’用,此似不当从宋本。”五、校改底本而不出校。如卷2《谕宝二首》“神人不世出”,底本作“人神”,冀氏校改而不置一辞。卷51《翰林承旨学士记》“禁省中备传其事”,底本为文中自注,冀氏妄改而不言。卷58《唐左千牛韦佩母段氏墓志铭》“暴疾终于覆信第”,据吕温《故太子少保赠尚书左仆射京兆韦府君神道碑》、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5《东京?履信坊》、《元河南志》卷1《京城门坊街隅古迹》,“覆”显为“履”形近之讹。底本正作“履”,冀氏误改作“覆”且未出校。六、辨字不精,以对为错,或不当出校而出校。如卷29《论教本书》“口不得习操断击搏之书”,冀氏校云:“搏:原作‘’,据马本、丛刊本、《英华》改。”检底本,正作“搏”而不作“”。卷12《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韵》“驲骑来千里”,冀氏校云:“驲:《全唐诗》作‘驿’。”其实,驲、驿为同一字,冀氏误以为二,不当出校而出校。七、其它。卷43《加陈楚检校左仆射制》“义成军节度使……”冀氏校云:“武:原作‘成’,据新旧《唐书》本传改。”曰改而未改。卷52《唐故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兵部尚书兼左骁卫上将军充大内皇城留守御史大夫上柱国南阳郡王赠某官碑文铭》“不假不狂”,冀氏校云:“不假:原阙,据马本、丛刊本、《全唐文》、《唐文粹补遗》补。”“假”原阙,而“不”本不阙,无需补。卷10《酬翰林白学士代书一百韵》自注“然而怪其多大拟取”(“拟取”应下读),冀氏校云:“怪:原作‘’,据《全唐诗》卷四○五改。”“”为“怪”之异体,本不误,无需校改。
 
  第二个令人遗憾的问题是误校太多。不用说,校勘最大的败笔是误校。客观地说,冀校元集存在的误校是比较多的,一个研究元稹的学者无论如何也不能忽略它。如卷13《酬乐天待漏入閤见赠》“袍愧紫文殷”,冀氏校云:“殷:韵不协,疑当作‘般’。”其实,“殷”作颜色解时读如yān。全诗共10韵,俱押上平声删韵甚明。再,元诗为次韵白居易之作,白氏原唱《待漏入閤书事奉赠元九阁老》押“殷”,元作如何能押“般”?卷4《巴蛇》“凭鸟远难宠”,“宠”底本原作“笼”。“笼”属上平声东韵,与其它三韵字(戎、功、濛)同韵,而“宠”则属上平声肿韵,于韵于意俱不稳妥,故底本不误,冀氏校改失之。《同州刺史谢上表》“人生之荣”,冀氏校云:“人生:原作‘生人’,据《英华》改。”“生人”意即活在世上之人,底本不误,《英华》“人生”应改。更值得注意的是,前人的意见不错,而冀氏未经斟酌,轻率“更正”,结果以对为错,贻误后人。如卷44《授韩皋尚书左仆射制》,卞孝萱先生《元稹年谱》认为:“此《制》长庆元年二月甲戌撰。《制》中‘左仆射’之‘左’是‘右’之讹。”这本来极正确,然冀氏校点元集时却予以否定:“查《旧唐书?韩皋列传》,知皋先于长庆元年拜尚书右仆射,二年转左仆射,且《制》中已称皋为‘尚书右仆射’,显系长庆二年再授之制。”考《旧唐书?韩皋传》云:“(元和十五年)三月,穆宗以师保之旧,加检校右仆射。……长庆元年正月,正拜尚书右仆射。二年四月,转左仆射,……”是自检校右仆射至左仆射,中经真拜右仆射。此点亦可用《旧唐书?穆宗纪》及《新唐书?韩皋传》佐证之。显然,冀氏仅关注“尚书右仆射”,却忽略其为“检校”之职,其后有真拜右仆射一中间环节,当属失察。且《制》中明谓“正名端揆”,“左”当为“右”甚明。又如卷58《夏阳县令陆翰妻河南元氏墓志铭》“……殁世于夏阳县之私第,是唐之贞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初五矣。冬十月十有四日,归窆于河南洛阳之清风郡(乡)平乐里之北邙原,从祖姑兆上。”卞孝萱先生《元稹年谱》贞元二十年云:“十二月,大姊卒于河中府夏阳县,……”而冀氏却校云:“死于‘贞元二十五年十二月’,怎么能‘十月’葬呢?如说次年十月葬,则八月即改元永贞,因此,‘十二月初五’疑当是‘十月初五’死,‘十月十四日归窆’,‘二’字当衍。”其实,“冬十月”云云,为永贞元年之事,冀氏竟视而不见紧邻的“永贞之元年岁乙酉,朔旦景申,辰在己酉,须时顺也”!据我粗略地统计,《元稹集》存在的误校约有70余处。
 
   第三个令人遗憾的问题是没有尽可能地比勘异同,定其取舍。校勘不是异文的罗列“展览”,校勘者不应该把异文汇集排列在一起就万事大吉,他必须比勘异同,定其取舍。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如明末清初毛扆那样的“死校”,但那只称得上是“校”而不“勘”。“死校”在历史上的存在有其特定的原因,今天的校勘者不能也没有以此为金科玉律的。有所取舍并不意味着鼓励校勘者异想天开,轻下断语,而是提倡在有充分根据的前提下该取则取,该舍则舍。在我看来,元集的许多异文是能或依文意、文理,或据史实等作出取舍的。如卷18《送友封》诗云:“斗柄未回犹带闰,江痕潜上已生春。”这就是说,元稹作诗这年闰十二月,立春在春节来临之前。考元稹在江陵五年,惟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则此诗必作于元和六年年底。在此之前,即六年春,窦巩南行赴其兄黔中观察使窦群处,途经江陵,曾与元稹相会。《全唐诗》卷883“补遗”载窦巩《自京师将赴黔南》云:“风雨荆州二月天,问人须雇峡中船。西南一望云和水,犹道黔南有四千。”则窦巩赴黔南途过江陵在二月。窦巩离开江陵时,元稹作《送友封二首》赠别。据《旧唐书?窦群传》等,窦群元和六年九月,由黔中观察使贬开州刺史。群既改官,巩即北返,《送友封》即作于元、窦江陵再次相遇之时。诗题卢校宋本、张校宋本、宋蜀本总目、四部丛刊本总目及卷目均作“重送友封”,当是。其他显而易知者,如外集卷5补遗5《授卫中行陕州观察使制》中“朝诸大夫”显为“朝请大夫”之讹,因为唐朝根本就没有“朝诸大夫”;卷59《告畲三阳神文》中“旋六千里”之“千”显为“十”形近之讹。因为通州为一极普通州郡,如何能幅员“六千里”?且文中所言亦非整个通州,而仅指畲山一处。又,次篇《告畲竹山神文》明言“幅员六十里之地”;卷52《沂国公魏博德政碑》中“陛下以成德丧师”之“师”显为“帅”之讹,因为元和末成德无战事,仅有节度使王承宗之去世;卷35《进西北边图经状》中“其《图》四卷”之“图”后夺一“经”字,因为前已言“《京西京北图经》四卷”,而“《京西京北图》一面”。据我粗略统计,《元稹集》存在的失校约有220余处。
 
  第四个令人遗憾的问题是对前人成果的借鉴不够合理、充分。其一是前人的校勘成果未能得到充分的吸收利用。元集历史上没有精校本,但值得庆幸的是还有卢文弨等人的校笔可供借鉴,尤其是卢氏,为清代一流校勘家,校过不少书,学识渊博,经验丰富。卢氏校笔虽只是以鲍氏宋刻全本校马元调本,未能广泛收罗他本相参证,(注:卢氏主要比勘鲍氏宋刻与马元调刻本之异同,只是在个别地方兼及他本。)但其所据宋本(注:卢氏所见鲍氏藏宋本,据其卷目与卢氏所录异文,当属宋蜀本系统。)价值较高,校笔的价值不可低估。更值得注意的是,卢氏不仅校异同,兼别是非,故尤不可忽略。冀氏在校勘过程中借鉴了卢氏校笔,但也许因为不够重视,对卢氏校笔的利用还不够。如卷60《祭礼部庾侍郎太夫人文》“令妇执笄”,卢氏校云:“笄讹。”在这种情况下,校勘者至少应该亲自考订一番。如有证据证明卢氏讹,就避免了盲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卢氏讹,就不应该置之不理。实际上,卢氏的意见恰恰是完全正确的,“笄”当作“笲,卷26《去杭州》即云:“公执舅礼妇执笲”。其二是前人的甄辨成果未能充分的利用。如卷21《酬乐天得微之诗知通州事因成四首》其四实与同卷《酬乐天见寄》张冠李戴。明马元调刊刻元集时,似已察觉此一问题,于元诗“高盖字”下注以白诗尾联,但未予深究。岑仲勉先生据四部丛刊本“‘官’韵诗位卷二十一第二页上之二、三、四行,‘锄’韵诗位同卷第三页上之二、三、四行,前后一页,位置恰同”,推断为错简所致。冀氏特录马氏注,但亦未予足够的注意,更未及岑氏之考订。又如卷26集外诗《酬乐天初东早寒见寄》,(注:集外诗可能为南宋洪适所补。)又作刘禹锡诗。岑仲勉《论白氏长庆集源流并评东洋本白集》之13《检讨元刘酬和白诗后所见》云:“按:《全诗》27、28两卷,是通行本《元集》阙收之作,今此诗固别收刘禹锡卷五,一字不易,诗有‘洛水碧云绕,吴宫黄叶时’之句,显见是吴、洛唱和,非元、白唱和。又白之原唱,见东本六四,题为《初冬早起寄梦得》,押裘、头、愁、州四韵,元氏和作率步韵,否亦同韵,今则韵并不同。况白诗‘诗成谁谴和,还是寄苏州。’刘大和五年冬出刺,元已先于八月卒。凡此皆足证误以刘诗补入元诗中也。”其三借鉴前人成果而不言。卷49《崔适翊麾校尉守左千牛备身》“以期无诲”,冀氏校云:“诲:疑作‘悔’。”其实卢抱经早即云:“疑悔”。卷57《唐故朝议郎侍御史内供奉盐铁转运河阴留后河南元君墓志铭》“虽帚除薪水”,冀氏校云:“帚:疑当作‘扫’。”其实卢抱经早已指出“疑扫”。
 
  第五个令人遗憾的问题是不顾底本的相对“权威性”,轻率校改。冀氏校本以明杨循吉抄宋本为底本,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底本错误的情况下,是不应该随意变更底本原貌的,这是绝大多数校勘工作者都一直遵循的一个原则。可是,冀氏在校勘过程中,取舍似过于率易,不但轻易变更底本,而且有时不从早出之本而从晚出之本。如卷24《连昌宫词》“舞榭歌倾基尚在”,“歌倾”底本、四部丛刊本、《唐诗纪事》卷37俱作“欹倾”,而冀氏却仅据宋蜀本即改为“歌”,殊为失察;卷23《古筑城曲五解》其三“丁口传父言”,“言”明杨循吉抄宋本、四部丛刊本、宋蜀本俱作“口”。其一、其二、其四、其五首句俱入韵,而此诗首句则不入韵。而如果“言”作“口”,则与“不(否)”、“走”俱属上声有韵,首句自然入韵,而且于诗意亦无任何不符之处。冀氏仅据《全唐诗》418即改为“言”,从晚不从早,从少不从多,亦属失察。底本就是底本,一旦你这择某个本子作底本,它就具有了相当权威性,在没有较确凿的证据判定底本的错误前,是不应该过于轻率地改动的。
 
  第六个令人遗憾的问题是误收与误补问题。此处之所谓误收,是指附录部分收录了与元稹没有直接关系的人的作品及误题作者的作品。如张籍《和左司元郎中秋居十首之七》、《寄元员外》、《书怀寄元郎中》、《移居静安坊答元八(冀注:九之讹)郎中》中之“元郎中”与“元员外”俱为元宗简。至于齐己《酬元员外见寄》、《酬元员外见寄八韵》《酬元员外》之“元员外”,更与元稹风马牛不相及,因为元稹去世后二十余年齐己才出生。又,张籍《留别微之》实为白居易同题之作,为《张籍诗集》所误收,冀氏沿袭其误;此处之所谓误补,是指冀氏“续补遗”收录了正集中已有的作品,如冀氏据宋施宿等撰《嘉泰会稽志》卷9补录元稹诗二句:“一峰墺伏东武小,两峰斗立秦望雄”,拟题为《望海亭》,其下注云:“自郡斋望,屹然相对,其浮图侵云汉。”所补实为卷26《酬郑从事四年九月宴望海亭次用旧韵》之颈联,原句为:“一拳墺伏东武小,两山斗构秦望雄”,前句下自注云:“龟山别名”,后句下自注云:“两峰为秦望、望秦二山”;冀氏又据《白居易集》卷23《酬微之》诗注补录元稹诗二句:“天谴两家无嗣子,欲将文字付谁人?”拟题《因整集旧诗兼寄乐天》。所补实为卷22《郡务稍简因得整比旧诗并连缀焚削封章繁委箧笥仅逾百轴偶成自叹因寄乐天》之尾联,原诗为:“天谴两家无嗣子,欲将文集与它谁?”正集既有,何需补遗?(注:《古籍整理出版情况简报》第166期冀氏《元稹佚诗续辑》补“全集终日在楼台”,该句实为元集卷22《以州宅夸于乐天》颔联之对句,亦属误补。)
 
  第七个令人遗憾的问题是标点失误屡见不鲜。标点是古籍整理最基本的一个方面,作为古籍整理者,首要的问题就是读懂作品。惟有真正读懂作品,才能正确地标点作品;惟有正确地标点作品,才能引导读者正确地理解作品。不客气地说,就《元稹集》标点失误之多一点,已足以影响它的学术质量。下面举几个主要且显明者:卷11《痁卧闻幕中诸公徵乐会饮因有戏呈三十韵》“红娘留醉打,觥使及醒差”下注云:“舞引《红娘抛打》,曲名。”“红娘”即《红娘子》,与《舞引》均为用于抛打的著辞曲,标点应为:“《舞引》、《红娘》,抛打曲名。”卷30《叙诗寄乐天书》:“仆时孩騃,不惯闻见,独于书传中初习,理乱萌渐,心体悸震,若不可活,思欲发之久矣。”“理乱萌渐”应上读。同篇:“不数年,与诗人杨巨源友善,日课为诗,性复僻懒,人事常有闲暇,间(注:残宋蜀本作“闲”,是。)则有作,识足下时有诗数百篇矣。”“人事”应上读。卷40《制诰序》“通事舍人不知书便其宜,宣赞之外无不可”,“书便其宜”应下读。外集卷3《毁方瓦合判》“太学官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为非,训导之本不许”,“训导之本”应上读。卷58《夏阳县令陆翰妻河南元氏墓志铭》“……宗人得罪有不察。夫玉与珉类而不杂者屈,我府君为虢州别驾,……”“有不察”与“屈”均应下读。据我粗略统计,《元稹集》存在的标点失误约有近70篇近100处。
 
  第八个令人遗憾的问题是未能广参异本。校勘应尽可能参校多种不同的本子,尤其是渊源不同的本子,更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校勘学的常识。均属浙本系统的明代各本,经传抄转刻,错误较多,而宋蜀本系统的两个本子,则不但刊行时间校早,而且渊源独特,犹值得重视。依我看,冀氏在校勘过程中对宋蜀本系统的两个本子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从她往往不从这两个本子而从晚出明清之本可以看出。更令人遗憾的是北宋宋敏求编的《唐大诏令集》,冀氏竟未寓目,因此一些流传讹误未能得到纠正。如外集卷8据《全唐文》卷649收录《贬令狐楚衡州刺史制》,其中云:“宣歙等州都团练观察处置等使、大(太)中大夫、持节宣州诸军、守宣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令狐楚……”。“上柱国”与“轻车都尉”俱为勋官之等级,七转为轻车都尉,八转为上轻车都尉,十二转为上柱国,二者不可能同时并存。据《全唐文》卷59《贬令狐楚宣州刺史制》“太中大夫、守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上轻车都尉、赐紫金鱼袋令狐楚”,(注:令狐楚元和十五年七月丁卯贬宣州,八月己亥再贬衡州,其勋官不可能升迁。)知《唐大诏令集》卷57无“柱国”二字为是。(注:另外,《贬令狐楚衡州刺史制》“持”上当有“使”字,“军”下有“事”字。)又如卷40《册文武孝德皇帝赦文》,冀氏据《全唐文》650补“可大赦天下”一段,而不知此一段“有失政刑”下《唐大诏令集》犹有531字。
 
    总而言之,中华书局版《元稹集》的整理者有些过于仓促草率,从而使其中的问题触目皆是。由于该《元稹集》是截至目前惟一的点校本,从事元稹研究的学者往往把它作为自己进一步研究的基石,其中的一些失误已经对后人的研究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清理《元稹集》存在的失误,为以后的元稹研究提供更为可靠的基础,就成为元稹研究的当务之急。(周相录)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唐都学刊》(2003年02期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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