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续修陕西通志稿》卷一九九,记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陕西自燃火:“省东西各县春夏之交孽火时作,或睹火球飞空,或闻其声嘻,出移时场中麦积火起,损失甚多。”
古文献也记载了很多由大风引起的火灾。
《唐书·五行志》记唐广德元年(763年)湖北风火:“十二月辛卯夜,鄂州大风,火发江中,焚舟三千艘,延及岸上民居二千余家,死者数千人。”
《晋书·五行志》记宁康元年(373年)河南风火:“三月,京都大风,火大起。”
清乾隆《盛京通志》卷十一记明天顺元年(1457年)辽宁风火:“三月五日,无云而晦,西南风声如雷,屋瓦皆飞,扬沙拔木,西关火起,延烧居民房屋及东北古庙,松榆数百殆尽……”
地震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现象,大震来临时也会引起火灾。
《玉堂芝谈荟·地日夜九震》中记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年)山西地震引起火灾:“太原地大震,凡四十余日。又震烈坏民居舍,火从裂地中出,烧杀数万人。”每一次大的地震都会引起火灾。
另外,陨石、流星雨也会造成火灾。
《隋书·五行志》记陈祯明二年(588年)江苏因陨石起火:“五月,东冶铸铁,有物赤色,大如斗,自天坠熔所,隆隆有声,铁飞破屋而四散,烧人家。”
《梦溪笔谈》卷二十记宋治平元年(1064年)江苏陨石引起的火灾:“常州日禺时,天有大声如雷,乃一大星,几如月,见于东南。少时而又震一声,移著西南。又一震而坠在宜兴县民许氏园中,远近皆见,火光赫然照天,许氏藩篱皆为所焚。”
清光绪《江西通志》卷九十八记明正德八年(1513年)江西陨石引起大火:“夏六月辛酉,丰城县西南连陨火星,如盆如斗,既而火作,至七月初始熄,燔二万余家。七月甲申龙泉有赤弹二自空陨于县治,形如鹅卵跃入民居相斗久之,戊子火陨龙泉县四千余家。”
清光绪《广州府志.杂记四》记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广东流星雨引起火灾:“戊申九月,夜有星如珠,长丈余,数十小星随其后,自北而南,荧荧然有声,月色为其所掩。或以为彗星,或以为火星。是年会城多火灾,而南岸尤甚。”
古人已懂得防火灭火
长期以来,怎样防火救火,一直是人们研究的课题,其中建立消防法规,就是一项。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各个时期都有“以法治火”的法规法典。虽然这些法规法典中多是对违法造成火灾者的刑罚,但对于防范自然火灾也同样是有用的。
在周代设立了掌管防火灭火的“火官”,颁布了“火禁”。《周礼·秋官·小司寇》记有司繺氏“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即防火人员手摇木铃,提醒居民防止火灾。至此成为习俗,直至明清。在西晋的《晋律》和南北朝时的《大律》中均有《水火篇》,《唐律》中更有比较完备的防火法规,宋代还制定了军队救火的规定。在元代,对日常防火规定:“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火瓮,积水常盛,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明代的《大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例》均有对“失火罪”和“防火罪”的处罚条款。
法规之外也有完备的消防机构。官办的消防机构,在周代已有,宋代称为防隅、潜火军,元代、明代称救火兵丁,清代称防范火班,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有了消防队。
《东京梦华录》记载北宋汴京消防机构的工作情况为:“每坊巷三百步许,有军巡铺房一所,铺兵五人”,“夜间巡警”。在“高处砌望火楼,楼上有人卓望”。“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这也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消防专职部队。据《梦粱录》记载,赵构迁都临安后,“官府坊巷,近二百步,置一军巡铺”,街道上主要地段都设有防隅官房,建望火楼二十多处。临安全城的“防隅巡警”有2300人之多,这使消防机构更加完善。
据史料记载,我国第一支消防警察部队建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政府在天津南段巡警总局设消防队。这以后,北京、哈尔滨、保定、南京、昆明、广州、沈阳、长沙等地也相继建立了消防队。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成立巡警部,下设消防处,由“统带”管辖。当然他们的职责是保障皇家的安全,主要驻守在皇宫、颐和园等处。
民间的消防组织,有“水龙会”等,这是由商家自发组织的群众性消防组织,负责筹集消防资金,购置和管理消防器材,组织开展各种消防活动。据《休宁县志》卷三十二“民俗·庙会”中记载,每年“农历四月初十,安徽休宁县万安镇举行庙会,在水龙庙前演戏三天,以祈祷免火灾,保平安,水龙庙内置各种消防器械”。水龙庙会由水龙会组织。庙会期间,把水龙庙里的大小水龙、水枪及其他器材全部在外展示,而各商号自备的小水龙、水枪等各种灭火器材也拿出来展示,并进行演习竞赛活动,达到了宣传防火知识,提高防火意识的目的。清光绪二年(1876年)立于万安镇的《复办水龙碑志》记载了集资办消防和置办消防器材的情况。
“降灾在天,防患在人”。我国古代,在防火灭火方面,积累了不少具体有效的经验。
《汉书·五行志》记:“左氏传曰:宋灾,乐喜为司城,先使火所未至,彻小屋,涂大屋,具绠缶,备水器,蓄水潦,缮守备,表水道,储正徒,郊保之民,使奔火所。又饬众官,各慎其职。”也就是说在没有发生火灾之前,把易燃的小屋拆除,用泥来封不宜拆除的大屋,以阻隔火势。准备好装土的工具草笼、绳索、贮水的器物和灭火的水、沙土。发生火灾时,调集官府劳役和郊外之民,赶去救火。足见先秦时期已有防火灭火的具体措施。
防火墙是古代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在甘肃省发掘出土的一座建于汉代的大型粮仓遗址,四周的墙以夯土构筑,最高处达6.7米,仓库内还有两堵南北向的墙,厚达1.5米,把仓库隔为三间,每间面积616平方米。这是我国考古发现最早的防火墙。在歙县《徽郡太守何君德政碑记》中记载当时的徽州太守何歆创修封火墙一事:“吾观燔之势,未有能越墙为患者。降灾在天,防患在人。治墙,其上策也。五家为伍,甓以高垣,庶无患乎”。康熙《徽州府志·名宦》中对何歆这一防火
措施也有记载:“乃下令:郡中率五家为墙。里邑转相效,家治崇墉以居,自后六七十年无火灾,实辄易灭,墙岿然。”
封火墙可以封闭火势,阻止火灾蔓延。这样的墙在徽州城乡建造了数千道,一直沿用至今。《广西通志·祥异》记载:明嘉靖九年九月,广西梧州大火。第二年,知府请提督“筑一火墙,以防火患,民甚赖之”。《南平县志》也记载明万历年间两任郡守两次令当地富户捐献银两,共建九座防火墙。这种防火墙发展到后来,出现了每家每户独立建造的形式,有“五岳朝天”型、“雀尾式”、“哺鸡式”、“马头墙”、“屏风墙”等。
古代在城市规划时,非常注重水源问题。这不仅是生活的需要,也是保证消防用水的需要。
我国古代已有灭火工具
所有防火的完成,需要准备完备的灭火器具。
据《通典》载:“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簿皮合缝为袋,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灭火。”这是唐代的灭火器。
到了宋代,灭火器具又不断创新。《武经总要前集》载有“水袋以马、牛杂畜皮浑脱为袋,贮水三四石,以大竹一丈,去节缚于袋口。若火焚楼棚,则以壮士三五人持袋口,向火蹙水注之。”还有水囊,“如一囊,以猪牛胞盛水”;唧筒,“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麻搭,“以八尺杆系散麻二斤,蘸泥浆皆以蹙火。”这些水袋、水枪、灭火棒是当时有效的灭火器具。
明清时期,在宫中设了贮水的大缸,以备灭火之用。据《大清会典》记,紫禁城内曾设有308尊大缸。有铜鎏金吉祥缸、烧古青铜缸和铁铸大缸三种,其中铜鎏金吉祥大缸高1.2米,直径1.63米,每尊可贮水3000多升。
清代宫中的防范火班又称机桶处,机桶处又称“水龙”,下装四个轮子,是当时较为先进的救火器具。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与灭火有关的装备。北宋时,苏轼曾先后任杭州通判和太守,建立了时称“潜火队”的消防队,配置的灭火器材有棚索、斧、锯、旗号、火笼、火背心等。明代,杭州官府的防火铺配置有水桶、云梯、火钩等。至清光绪时,藤斗水枪已发展成“水铳”,还有抬龙、吊桶及梯子、警铃、挠钩、刀斧、扛索、灯笼和专用号衣、号帽等消防装备。光绪十三年(1887年)的杭州织造署经朝廷批准,购置了洋式水龙,从人力出水至后来马达发动出水,称“机龙”。这些消防机构和消防器材,虽然现在看来比较落后,但为今天的消防工作积累了大量有效的经验。
火的利用除了给人类带来温暖与光明,有时也会带来麻烦甚至灾难。在我国,很早就有防火法规和消防机构,一些建筑物上也配套建有防火设施。图为商丘阏伯台的古老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