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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的推类思想

2014/12/9 14:57:24 点击数: 【字体:

    本文所说的推类,是根据的两个对象在本质上相同,从其中一个对象具有某种属性,推出另一个对象也具有这种属性。《墨经》对推类进行了自觉的研究,形成了理论。这种理论是非常独特的,它决定了整个中国古代逻辑的面貌,同时又对在具体分析对象基础上进行推理的中国古代思维方式的定型,起了关键的作用。《墨经》的推类理论导源于墨子,因此研究墨子的推类思想对研究《墨经》逻辑乃至整个中国古代逻辑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中国古代思维方式的形成。
 
  一、墨子的论辩方法
 
  墨子一生倡辩,并且身体力行。在长期的论辩实践中,墨子创造出了很多方法,这些方法的核心都是推类。
 
  (一)归谬推类
 
  所谓归谬推类,是将推类方法与不矛盾律结合起来产生的一种论辩方法。《墨子•耕柱》(以下引用《墨子》文只注篇名)载:
 
  子墨子曰:“世俗之君子,贫而谓之富则怒,无义而谓之有义,则喜。岂不悖哉!”
 
  “贫而谓之富”与“无义而谓之有义”同属“过誉”一类,根据同类相推之原则,“世俗之君子”在“贫而谓之富”时怒,则在“无义而谓之有义”也应怒。而怒与喜是相互矛盾的,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怒”是合乎情理的,则“喜”就不是合乎情理的。这样,就证明了“世俗之君子”在得到“无义而谓之有义”的过誉时,不应喜,从而证明了这些人的荒唐。再如,《非攻上》中指责有些人“知小而不知大”时也用了这种方法:“小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知义之辩乎?……”
 
  (二)由对推类前提的灵活选择而产生的论辩方法
 
  在论辩中根据不同情况以及自己要追求的论辩效果,对推类的前提可以作出多种选择,选择不同,所达到的目的及效果也不同。由此,可以产生多种论辩方法。
 
  1、论者要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选择对方承认过的事例做前提,由于该事例与自己的主张是同类,因此论敌也应承认论者的观点。这种方法就是被后期墨家概括为“援”的论辩方法。如《耕柱》载:
 
  巫马子谓子墨子曰:“子兼爱天下,未云利也;我不爱天下未云贼也。功皆未至,子何独自是而非我哉?”子墨子曰:“今有燎者于此,一人奉水将灌之,一人掺火将益之,功皆未至,子何贵于二人?”巫马子曰:“我是彼奉水者之意,而非掺火者之意。”子墨子曰:“吾亦是吾之意,而非子之意也。”
 
  巫马子承认:虽然“救火者”和“掺火者”都“功皆未至”但还是应该肯定救火者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正义的。而事实上“救火者”和“掺火者”,与“兼爱天下”和“不爱天下”有相同之处,两组行为中,每组行为都有一种是“有义”而另一种是“无义”。既肯定前一组行为中无功的有义者“救火者”,则也应肯定后一组中无功(在巫马子看来是这样的)的“兼爱天下”者。
 
  2、以对方否认过的观点做前提进行推类,所推得的结论当然也是对方所不承认的。这样要反驳对方的观点,就找一个与对方主张相同,但又是对方所不承认的事例做前提。对方既然不承认这个前提,则由此他所主张的观点也是不应该承认的――以此来反驳对方。这种方法就是被后期墨家概括为“推”的论辩方法。如《鲁问》载:
 
  鲁阳文君语子墨子曰:“楚之南有啖人之国者桥,其国之长子生,则鲜而食之,谓之宜弟。美,则以遗其君,君喜则赏其父。岂不恶俗哉?”子墨子曰:“虽中国之俗亦犹是也。杀其父而赏其子,何异食其子而赏其父者哉?苟不用仁义,何以非夷人食其子也?”
 
  鲁阳文君否定了“杀子遗君”的行为,由于“杀子遗君”与“杀其父而赏其子”的行为相同,故也应否认后者:驱使军卒,战死沙场,而后抚恤死者的孩子。这样墨子就批判了鲁阳文君的好战思想。
 
  正确的论证要求论据要真,并且从论据能够推出论题,即论证方式有效。但由于辩论是论敌双方之间相互交流的行为,论证者举出的论据的真实性要为对方所承认、论证方式的有效性要能为对方所理解,只有这样,论证者才能说服对方。上述第一、第二两种论辩方法,论证者都是直接采用了论敌所承认过或否认过的事例做前提,如此,减少了论敌双方之间的交流障碍,可以达到更好地说服对方的效果。墨子在辩论中也注意采取办法使自己的论证方式为对方所理解,关于这一点,我们留待下文再讲。
 
  3、用谈话对象已知的、并且是生动的事例做前提,通过推类说明事物性质或一种抽象道理的方法。
 
  在谈说论辩的实际中,为了说明谈论对象的性质或说明一种抽象的道理,墨子常常选用与被说明对象相同,又为听话者所熟知的具有鲜明形象特征的事物或事物情况,以该事物或情况的性质或寓于其中的道理,去说明所谈论对象的性质或某种抽象的道理。这种方法中包含了推类。但是,它所选用的前提必须符合两点要求:一是为谈话对象所熟知,二是具有鲜明的形象性。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这样做可以使谈话对象更容易理解、接受谈话者的主张。因此,这种方法带有明显的论证方法的意义,是推类方法在谈说论辩中的运用。这种方法被后来的惠施概括为“譬”。
 
  墨子非常善于用譬。在《墨子》一书所记载的墨子的言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用譬的实例。《兼爱下》载:
 
  子墨子曰:“非人者必有以易之,若非人而无以易之,譬之犹以火救火也,其说将必无可焉。”是故子墨子曰:“兼以易别。”
 
  这里墨子想要说明:要易“别”,必须能够用一个与“别”不相容的东西来代替它,这就是“兼”。为了使别人能理解其中的道理,他举了一个具体事例:不能“以火救火”,即必须用一种与“火”不相容的东西如“水”来救火。
 
  论辩活动无非是摆事实讲道理,在论辩中墨子常常用譬的方式表明他所要讲的道理,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用譬的方式揭露对方言谈中的自相矛盾。如《贵义》载:
 
  子墨子曰:“世俗之君子欲其义之成,而助之修其身则愠,是犹欲其墙成,而人助之筑则愠也,岂不悖哉!”
 
  “世俗之君子”的荒谬在于:从他们“欲义之成”,可以推出人“助之修其身”他们应该喜欢,但事实上他们的态度却是“愠”。这就是说,“欲其义之成”与“助之修其身则愠”两者不能同时存在,是自相矛盾的,只不过不如“p”与“非p”之间的自相矛盾那么明显罢了。墨子的论辩方法就是要揭露对方言谈中的自相矛盾。但使用的方法不是通过分析出对方言谈中存在的互相否定的两个思想,而是用了譬的方法。他举出了一个包含自相矛盾的事例:“欲其墙成,而人助之筑则愠”。这个事例中所包含的自相矛盾,其荒谬大概是为人们所熟知的,墨子就用这个事例提醒人们:“欲其义之成,而助之修其身则愠”是荒谬的。《墨子》一书中有多处记载墨子以譬的形式揭露论敌的自相矛盾。“墨翟用比喻形象地说明自相矛盾的荒谬性和不合理性,这是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在得到它的正式的理论表述之前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当时人们已经感到自相矛盾的荒谬和不合理,但是还不善于从理论上去说明它,所以只好采用比喻来具体、形象、生动地描述它。”[1]墨子所处的时代是中国逻辑理论的发端时期,在这个时期,不仅矛盾律没有得到它正式的理论表述,其他逻辑规律也没有得到它正式的理论表述。因此可以说,在逻辑理论不发达时期,譬这种方法也是反驳论证的一个有效办法。
 
  第二,为了说服对方,墨子非常注意采取办法使自己的论证方式为对方所理解,其所采用的办法就是譬。《鲁问》载:
 
  子墨子谓鲁阳文君曰:“世俗之君子,皆知小物而不知大物。今有人于此,窃一犬一彘则谓之不仁,窃一国一都则以为有义,譬犹小视白谓之白,大视白则谓之黑。……”
 
  “窃一犬一彘则谓之不仁”,而“窃一国一都”与“窃一犬一彘”同类,也应谓之不仁或不义,更何况前者行为的恶劣性质更甚于后者,所以更应谓“窃一国一都”者为“不义”。这是对“世俗之君子”们的荒谬不合理的揭露。为更进一步说明自己论证的合理性,墨子又用了一个譬,他说“世俗之君子”的行为好象“小视白谓之白,大视白则谓之黑”一样。
 
  二、对推类原则的觉察
 
  各种论辩方法,其目的都是要在论争中说服对方,其核心都是推理。墨子在论辩中采用的方法,其核心是推类这样一种推理。推类的基本原则是同类可推、异类不比。墨子没有指出这一原则,但他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原则。他曾多次驳斥论敌由于不“察类”、不“知类”违反这一原则而产生的错误。
 
  在《非攻下》的记载中,“好攻伐之君”以禹、汤和武王的战争行为为据,企图通过推类得出他们的攻伐战争行为也是有义的,来为他们自己辩解。墨子指出这是错误的。错误的根源在于不“察类”不“明故”,从而混淆两类性质不同的战争行为,这实际上表明,墨子已经意识到:不同类者不可推(用后墨的话说也就是异类不比)。再,据《耕柱》载:
 
  子夏之徒问于子墨子曰:“君子有斗乎?”子墨子曰:“君子无斗。”子夏之徒曰:“狗豨犹有斗,恶有士而无斗矣?”子墨子曰:“伤矣哉!言则称于汤文,行则譬于狗豨,伤矣哉!”
 
  墨子认为,君子与狗豨 是不同的,故由“狗豨有斗”不能推类得出“君子有斗”。
 
  据《公输》记载,墨子听到公输般帮助楚国制造云梯,准备攻打宋国,于是起身去见公输般,对他说:“北方有侮臣,愿藉子杀之。”引诱公输般说出:“吾义固不杀人。”墨子抓住他这句话,说:“义不杀少而杀众,不可谓知类。”这里墨子显然认为“杀少”与“杀众”性质相同,同属于不义行为。因此,既认为不应杀少,也应该承认帮助攻打宋国即“杀众”是不对的,知道不应“杀少”却又不知道不应“杀众”,墨子说这就是不“知类”。显然墨子已经充分认识到推类的“同类可推”原则,并意识到准确的把握事物“类”之于推类的重要性。
 
  三、“察类”、“明故”――对事物类的认识
 
  对推类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必然会引出什么是类的问题。长期的论辩实践,对克敌制胜的追求,使墨子认识到,有效推类的关键是对事物类的准确把握,从而提出了“察类”的主张,并且要通过“明故”而“察类”。墨子的这些主张也是在具体辩例中体现出来的。《非攻下》载:
 
  今逮夫好攻伐之君,又饰其说以非子墨子曰:“以攻伐之为不义,非利物与?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子墨子曰:“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谓诛也。……”
 
  墨子认为,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这些战争行为与“好攻伐之君”的战争行为是不同的类,前者应该称之为“诛”,后者只能称之为“攻”。在《非攻下》中,在上述引文之后,墨子还进一步分析了原因,把“察类”与“明故”联系起来,通过“明故”说明禹、汤和周武王的战争行为属于“诛”一类。禹为什么要征有苗?因为有苗“大乱”,而且上天命禹征有苗。汤伐桀和武王伐纣的缘由也是如此,都是由于被征伐者“大乱”,征伐者受天命而举兵征讨。正是由于有着同样的原因,故禹、汤、和武王的战争行为是“有义”,属于同一类。而“好攻伐之君”的战争行为没有这些前提条件,因而与禹、汤和周武王的战争行为是不同的,属于另类。
 
  通过分析事物的原因,从而认识事物的类别,这表明墨子对事物类有了理性的思考。列宁指出:“真正地认识原因,就使我们的认识从现象的外在性深入到实体。”[2]亚里士多德也曾指出:“人之所以更有智慧,不是由于从事某种活动的技能,而是由于掌握了概念知道了原因。”[3] 当然,在上述事例中,墨子所分析的原因不是客观存在的,但他表现出的通过分析事物原因而认定事物类的倾向,在先秦逻辑史上意义空前。以后的先秦逻辑诸家继承了墨子的这一思想,并把类的理论建立在对事物原因的客观分析基础之上,创立了先秦逻辑。
 
  四、关于墨子的推类思想
 
  墨子的推类思想有以下特点。
 
  第一,墨子已开始研究推类了。推类的关键是对类的准确把握,墨子明确提出“察类”,并认为要经过“明故”而“察类”,表明他涉及到了对推类的研究。先秦逻辑的核心是类的问题,说墨子是先秦逻辑的奠基人一点也不过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墨子的这点成就是初步的。墨子没有明确地界定“类”;由“明故”而“察类”的方法是在具体的辩例中体现出来的,并没有明确地被他表述出来;对“故”的问题没有系统地研究。
 
  第二,墨子关注的重点不是推理而是论辩。首先,用推类构造出各种论辩方法运用于论辩实际,就是一个明证。其次,墨子是由关注论辩方法的有效运用而思考推类的有效性,从而思考类的问题的。再次,那么多的推理,墨子只对推类进行了思考,而且基于推类的论辩方法用得最多,这也说明他更关注论辩。因为,推类这种推导方法,由具体到具体,相对于其他推理形式更容易为听众所理解,用这种推理更容易说服听众。
 
  第三,墨子的推理主要以对事物的具体、客观分析为基础。为了“察类”而“明故”就很好地说明了墨子推理的特点。另外,墨子论辩中的一个实例,更能说明墨子推理的这个特点。《贵义》篇载:
 
  子墨子曰:“商人之四方,市贾信(倍)徒,虽有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必为之。今士坐而言义,无关梁之难,盗贼之危,此为信(倍),不可胜计,然而不为,则士之计利,不若商人之察也。”
 
  商人四方经商与士为义一样都有利,因而从商人为获利而“必为之”也应该推出士为获利而必为义。另外商人四方经商与士为义有不同之处,第一,士为义获利更大;第二,士为义无商人四方经商那样的困难,即“关梁之难”、“盗贼之危”,因此,从两者的相异点看,士人求利者更应“为义”。这里,墨子推理的根据,既涉及了事物的相同点,又涉及了事物的不同点,更是把推理建立在了对事物的全面分析之上。
 
  墨子推类思想的对《墨经》产生了很大影响。
 
  首先,《墨经》关注的重点也是论辩,由研究论辩方法而及推类;而且,在《墨经》重点研究的辟(相当于譬)、侔、援、推四种方法中,有三种是由墨子首创并大量运用于论辩实际的。其次,推类是《墨经》研究的主要推理理论,该理论强调准确、全面地把握事物的特点和原因对于有效推类的重要。
 
  虽然,墨子的推类思想比之《墨经》显得稚嫩,但后者导源于前者,却是先秦逻辑史上不容否认的事实。作者:张晴
 
  【注释】
 
  [1] 孙中原.《中国逻辑史》(先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51.
 
  [2] 列宁.《哲学笔记》[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67.
 
    [3]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2.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殷都学刊》(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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