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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释之法律思想对当前法院司法理念的启示

2014/12/9 12:37:14 点击数: 【字体:

  理念,《辞海》的解释即观念,是指对事物的看法、思想。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有什么思想就支配什么样的行动。理念即观念即思想。犹如科学的航标指引正确航船,快捷平安地到达理想的港湾。现代的司法理念,它必然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必然支配着法官公允地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激励着法官执着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但任何思想理念的形成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与政治制度、文明程度相适应,从而也不断的发展来的。因此研究和分析历史上优秀的法律思想的传承与沉淀,必然对于洗涤和形成今天良好的司法理念起到科学的指引作用。作为有着“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美誉的汉代廷尉张释之的故里,方城法院对张释之法律思想进行学习和研究,对于当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和教育,无疑将起到他山之石的功效。现笔者就以张释之法律思想对当前法院司法理念的启示为题,发表管窥之见供商榷。
 
   一、研究张释之法律思想必要性论证
 
   张释之,字季,南阳堵阳(方城县)人,出身低微,其兄张仲用钱财为他买了个郎中手下的骑郎,十年没有升迁,默默无名,他认为如此混下去是白白浪费兄长的资财,想要辞职回家。中郎将袁盎知道他德才兼备,请求汉文帝调补他做谒者(在皇帝身边引见宾客的小官)。这样就有机会见到汉文帝,当文帝问及秦灭之弊政,张释之阐述了秦汉之间成败胜负的原因。很得文帝赏识,就任命他做了谒者仆射(负责考核谒者的督察官),而后由谒者仆射到公车令(负责守卫宫门的官吏),中大夫(执掌谏诤论议,专为皇帝献计献策),中郎将(皇帝外出随从护驾)直至廷尉(全国最高司法官)均由文帝亲提。成为中国封建史上第一位被正式立传的最高司法官。《史记·张释之列传》记载的他公正行使权力的几件重要事迹,是后人了解他的基本史料,汉代并无“清官”一词,“循吏”与“清官”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古代官吏的两个不同称谓。给张释之冠以“清官”之名,是要说明张释之在汉代作为司法官吏的重要作用,亦欲突出他所负载的文化内涵。在文化传统中,清官意味着为官清正廉洁,正直公允,执法如山,不畏权贵,铁面无私,张释之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同也”的法制理念,形成了他以法律为准绳的信念和不阿贵,不凌弱的执法精神,正是他独特价值的体现,“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既是对他的最高赞誉,也展现了汉文帝时代政治清明、社会有序和司法公正的良好局面。
 
  同时,张释之的法治理念思想观点,以及道德情操,应将其置于产生的历史环境中考察其意义。在古代封建社会,专制君主日益强化,又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来确保当政者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因而执法者的个人品质对法律能否真正得到执行至关重要。他执法如山的胆略和为官执政的才智,以及真知灼见的聪明睿智,使百姓在心理上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和亲切感,既被美誉为中国理想循吏典范,为后世效仿,又成为庶民拥戴,官吏并尊的偶像。他以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为目的,敢于、善于、勇于给统治者进谏的大无畏精神和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因素,不仅在当时和历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在当今中国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司法需要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继承中国优秀的精神遗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离开传统,理念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因此,法治理念也要在继承的基础上,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科学的态度,走继承、创新、发展的道路。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实践,进一步完善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张释之的思想及其执法事迹对建设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张释之法律思想与当前司法理念的共容和继承
 
  (一)公平公正执法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公平与正义是社会的最终追求,更是每个法律人良知和理念的追求。这与张释之所倡导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同”的观点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观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一次太子刘启与梁王刘楫同车入朝,路过司马门时扬鞭驱车径直闯过。按照汉法律规定,文臣武将到司马门前都要下车下马。张释之立即拦截下来,太子和梁王不但不承认错误反而斥骂张释之。张释之义正严辞地说:“你们为什么违背法令而不下车?难道法令对你们例外吗?”并以“不下公门可敬”的罪名向上弹劾太子和梁王,直至皇太后亲自下达特赦令,并在太子和梁王承认错误后才放行,这时张释之虽不是司法官,但他在职权范围之内,严格照章办事,在侵犯皇室特权的冲突中,他毫无惧色,绝不妥协,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畏权贵,执法如山,公平正义,体现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雏型。执法以法律为准绳,而不依君主旨意行事,这在封建社会的专制体制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7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提出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并要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它会使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发展,百姓安居乐业和平共处,更加遵纪守法,为依法治国,国泰民安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这也正是我们今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要求和体现。
 
  (二)司法为民是法律的历史使命。张释之在吸取法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观点的同时,还继承了儒家“明德慎罚”法学思想和“罪疑者予民”的执法原则,坚持依法量刑,规范有序,避免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特别是对普通百姓这一弱势群体不加重治罪,充分体现了中国法文化传统所颂扬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执法精神,与判案苛酷,残贼无极,败法乱正的秦汉“治狱之吏”形成强烈对照,他执法平和,使法律判决尽可能符合客观情况规范有序。一次,有人偷了皇帝祖庙里的玉环,被卫士抓获,文帝十分恼怒,责令张释之严惩盗犯。张释之依据西汉法律中规定的偷窃宗庙的珍宝,服饰、器物的条款,判处盗贼“弃市”之刑,斩首示众。汉文帝闻奏大怒,责怪张释之:“人无道德品质才盗偷先帝宗庙器物,我把罪犯交给你这个廷尉,是想让你判处抄斩九族之罪,而你却按照法律规定惩处,不符合我敬奉祖先的意愿”。张释之摘冠顿首谢罪说:“按法律判这样的罪已经够重了。况且在罪名相同时也要区别犯罪程度的轻重不同,现在他偷盗祖庙的器物就要处以灭族之罪,万一有愚蠢的人去长陵挖一捧土,陛下该用什么刑罚惩处他呢?不能依个人感情来决定判刑的轻重”。文帝听了不敢自作主张,和薄太后讨论商量后,才同意了廷尉的判决。封建国家中的最高统治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但是,张释之为捍卫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有序的使用法律,依然敢冒丢官舍命之大不韪,仍以法律为依据处以“弃市”。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以及人民法官要甘当平民法官的理念,重在解决法官、法院的群众路线、群众立场、群众观点和群众感情问题。当前每一起案件都是一面执法的镜子,每一起冤假错案后边都可能由执法不规范引起。执法者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决定着执法机关和执法者的形象和权威,更重要的是经济和文化的各个方面,尤其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进而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在我们要加快实现经济社会新跨越的今天,我们不仅需要更多的亲民之情,爱民之意和规范有序的执法、更需要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拥护和爱戴和科学的执法理念,指导和规范执法行为。
 
  (三)廉洁奉公、刚正不阿是法律人的终生追求。张释之不仅严守法纪,秉公断案,刚正不阿,依罪量刑。在维护法律公正方面,张释之更是置生死与不顾,多次与汉文帝发生冲突。一次在汉文帝出行至中渭桥时,一个乡下人从桥下跑出惊了文帝的御驾,文帝险些被摔下,十分恼火。就将此案亲自交给时任廷尉的张释之审理,张释之审讯后得知,那个乡下人,听到清道禁令,就躲在桥下,过了好久,以为皇帝的队伍已经过去了,就从桥下出来,一下子看见了皇帝的车队,惊吓的跑了起来。张释之就完全依照律令以“罚金四两”定罪量刑,文帝原以为张释之会按他的意图,对肇事者超出法律加重处罚,对此判决文帝非常不满,责怪张释之说:“我的马幸亏驯良温和,假如是烈马,不就把我摔伤了吗?如此大事,你居然处以罚金了事,这怎能使百姓儆戒呢?”张释之分辩道:“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不应偏私。现在依据法律,作如此判决是得当的。若皇上要依个人意愿加重治罪的话,那么法就不能取信于民啊!若皇上当时派人把他杀了那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如今皇上既然把这个人交给了廷尉,我就只能履行职责,公平执法,依法办事,廷尉是天下公正执法的带头人,稍一偏失,而天下执法就会任意或轻或重,老百姓岂不会手足无措吗?愿皇上明察”。文帝思考了很久才说:“廷尉的量刑判决是对的”。张释之可谓无胆而不敢谏,无识而不动君。当前“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念,重在解决法院干警队伍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问题;关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念,重在解决人民法院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人民法院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的思想认识问题;关于能动司法的理念,重在解决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如何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审判权的运行规律等问题。
 
  三、张释之法律思想对当前司法理念的借鉴
 
  诚然,张释之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均是建立在尊重皇帝特权的基础之上的。一方面,我们既不能一味地拔高其思想境界,认为他已经突破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法律的藩篱,超越了历史的局限,将其观点按今天的理解,认为他要求和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包括君主在内。在封建社会,庞大的官僚机构、残酷的刑法制度、贪官酷吏横行霸道,官府衙门官官相护,从法律制度本身到法律适应,对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无真正的公正可言。张释之所能之事根本无法超越其历史背景和当时的法律制度本身。在他看来,排除皇权以外的法是高于一切的,他只能力谏皇帝的行为,最大限度的控制在法律范围以内。因此,应该从清楚地认识古代社会权与法的关系出发分析,准确把握其思想的真正涵义。另一方面,也不能低估了张释之思想的意义和作用,认为他只是迎合和利用统治者的心理,其最终目的仍是为封建主子效力。我们应该看到,张释之法律观意义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代表和反映了中国古代官吏和法学的较为典型的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中国古代封建专政和“以言代法”、“人治”的文化氛围下,客观上带有浓厚的“法制”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又超越历史的局限。因而,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意义。 
 
  法律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得大量的矛盾纠纷最终集中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时刻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不稳定因素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严引导规范行为。要转变思维模式。克服单纯执法、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的观念,由过去的法律制裁者回归到法律服务者和保障者上来,由强调法律义务本位转变到法律权力本位上来。同时转变执法作风。自觉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指导审判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作为意识,围绕“司法为民”和“服务、服从大局”,查找不足,转变执法作风。工作思路从以办案为主转变为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服务,走出重办案轻服务误区。在公正执法的同时,通过司法建议、送法上门等工作做好经济发展领域的纠纷预防工作,变纠纷的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化解。从而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围绕党委决策、思路和工作着力点谋划和开展法院工作,确保法院工作正确开展。坚持把“三个有利于”标准和法律标准相结合,把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一切有利于发展的做法都坚决支持,一切合法权益都坚决维护,一切阻碍发展的行为都坚决制止,做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C009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20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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