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年古村7处文物5处被拆,公益组织起诉区政府。近日,郑州中院官方网站发出公告,已受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就拆毁文物事件,向全国人民道歉,对未拆文物原地保护,对已拆文物采取遗址性保护、建博物馆复建被拆文物。这是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河南省法院受理的首起由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
笔者为公益组织起诉政府点赞,也为这起颇为罕见的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点赞。期待更多的公益诉讼向政府行政不作为亮剑,也期待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进一步常态化,健全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益事业,已经进入公众参与的时代,亟待公益诉讼助力,文化遗产保护迫切需要公益诉讼制度撑开司法保护伞。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触角应该延伸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
文化遗产资源具有稀缺性,在消费上和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代表公共利益,从诉讼标的上讲具备公益诉讼的可诉性。同时,文化遗产自身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能使开发利用者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如保护不力就很容易导致大量文化遗产被不正当的开发和利用甚至被不可逆地破坏。由于不少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不明确,无法确定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传统诉讼法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致使司法实践对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爱莫能助。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引入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助力文化遗产保护。
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促进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每一起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都是活生生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普法教材,可以普及和宣传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同时,司法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依法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解决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依法保护文化遗产。
司法机关必须从依法治国和文化建设的双重高度,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高度重视推进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发布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适时出台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大力推广和依法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适时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确立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可以为文化遗产撑开司法保护伞,文化遗产需要公益诉讼的司法保护伞。期待郑州中院已经正式立案的这起文物公益诉讼,能够起到破冰的效应,激活文化遗产公益诉讼,进而促进文化遗产公益诉讼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