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物院藏有被誉为“我国最早的官定儒家经本”的“熹平石经”残石三件,其中二块残碑文字全都与“音”“律”以及乐器(编钟)有关。这二件残石所刻内容似乎就是早已失传的儒家经籍《乐经》。因石藏河南,为阐述方便,将此两件“熹平石经”残石分别命名为“豫一”“豫二”。
“豫一”共存十行47字(包括可辨识的残字),按照早年发现的《熹平石经》其他部分的“经文以隶书自右向左抄写,各石行数及每行字数各不相同”的书写规律,“豫一”这些文字分别是:
编钟小变徴……编钟小徴均……编钟小羽均……编钟下变宫……
……相□祠中□……
……商均南吕第……(角)均应钟第……徴均泰簇第……(羽)均姑洗第……(宫)均……
从以上文字看皆为中国传统音律(“五音十二律”)之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豫一”中间(右起第五行)文字“相□祠中□”,此行仅五字就有两个字辨识起来非常困难。“豫一”残碑是曾经断裂后粘接修复的,断裂及修复粘接的位置恰在此处,大概因此文字走形变样,辨识困难。另外,中间的这行文字内容明显与左右文字内容有别,应为篇章题目(据《熹平石经》其他研究文章:“每经分出篇章,每篇小题在上,大题在下,单占一行以示分别。”)。
此行篇章题目文字中间清楚处可见“祠”字。《康熙字典》中祠“音詞。祭也”,清楚地说明了“祠”的意义与性质。“祠”字在《乐经》此处出现,至少说明音乐的祭祀作用,似乎也旁证了《乐经》所记为祭祀用乐。
“豫二”共存八行29字(包括可辨识的残字),这些文字分别是:
……三重编……三重编……三重编钟……三重编钟……三重编钟……三重编钟……三重编钟……三重编钟……
以上文字内容几乎尽同,皆为“三,重编钟……”的重复,各行顶端文字残缺较多,但据笔画依稀可辨,参考“豫一”文字,其各行顶端均应为“第”字,即各行均为“第三,重编钟……”
“豫一”中的“南吕”“应钟”“泰簇”“姑洗”皆为“十二律”中的律吕名。“豫二”文字的“三”(第三),当是指编钟在编钟架上的位置。《隋书·音乐志》载:编钟“各应律吕,大小以次,编而悬之”。湖北曾侯乙墓中的编钟即是分为三层布列:最上一排布列小的“纽钟”,中间一排布列稍大些的“甬钟”,最下也就是第三排则布列大型的“镈钟”。
“豫一”文字中:“编钟”已经很清楚,“小”字应是指“小的纽钟”;“下”字,或是指此编钟悬挂于此排“小编钟”的“下面”。“变徴”“徴”“羽”“变宫”则是乐音名,即音阶序列之#4(变徴)、5(徴)、6(羽)、7(变宫)。
而“编钟小羽均”与“商均南吕”“角均应钟”“徴均泰簇”“羽均姑洗第”“宫均……”中的“均”字,虽然字典上有多种解释,但《礼·乐记》“乐所以立均”之字义与此碑文字意最为贴合,此处“均”之字义是“宫调”的意思,就是说将没有绝对音高的乐音对应到有绝对音高的“律”上,即是将“商(宫调)”定位于“南吕”,“角(宫调)”定位于“应钟”,“徴(宫调)定位为“泰簇”,“羽(宫调)定位为“姑洗”。这与《晋书·律历志》所云之“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太簇为变宫”意义应该是相同的。
“第”字则与“豫二”碑上“三”字上面的“第”字意义完全一样,下面应该接数字(一、二或三,指编钟架上的第一、第二或第三排)。
据以上“豫一”“豫二”文字,应能看出全都与“乐”密切相关,那会不会是其他关于音乐的文献呢?
《熹平石经》自北宋以来即备受重视,不断有人辨识考证,已被历代学者公认为“中国刻于石碑上最早的官定儒家经本”,“立于洛阳城南开阳门外太学讲堂(遗址在今河南偃师朱家圪垱村)前的《熹平石经》之四十六碑皆是儒家经籍,《熹平石经》不会有任何儒家经籍之外的文献入选。”而在儒家其他经籍中从未发现有如此密集的关于音乐的内容。且《礼记·乐记》虽是谈“乐”,但通篇并无这两块残碑所载之文字。因此“豫一”“豫二”文字内容为《乐经》应该可以肯定。
据王国维考证,熹平石经的内容包括《诗》《书》《礼》《易》《春秋》五经,并《公羊》《论语》二传。王国维所归纳的《熹平石经》“七经”中并无《乐》,应是当时所见资料不全所致。
关于儒家重要经籍《乐经》的亡佚有多种说法。大多人认为《乐经》是亡于秦火;也有人认为《乐经》其实是其他文献(比如认为《周礼·春官宗伯》之《大司乐章》为《乐经》)。因《乐经》佚失得过于彻底,过去世间未发现《乐经》的任何吉光片羽,以至有人干脆认为本来就没有《乐经》这部经(如清代邵懿辰就著有《礼经通论·论乐本无经》),近代部分持“疑古”“非古”态度的人更是对儒家曾有《乐经》之说持完全否定态度。
至于《乐经》的亡佚时间,过去许多人认为《乐经》是亡于秦火。河南博物院这两块《熹平石经》残碑则证明,至少在东汉,《乐经》亦曾经以儒家经书的形式立于洛阳太学门外,此后亦曾有四方学者云集洛阳观看、抄写。《乐经》的真正亡佚时间应该晚于汉献帝初平元年董卓焚烧洛阳宫室之劫。
秦代战乱之后,民间仍然藏有各种儒家经本的抄本,因各家抄本的文字差别,汉代时博士考试亦常因文字异同引起争端,甚至行贿改兰台漆书经字。汉灵帝熹平四年(175),议郎蔡邕等奏求正定六经文字,得到灵帝许可,才有了《熹平石经》这种“官定儒家经本”立于太学。董卓焚烧洛阳宫室后,民间亦当有不少《乐经》抄本流传,但《乐经》这种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场所与环境有着强烈依赖性、只能在国家最高祭祀中所用的经籍与普通人渐行渐远,一般儒生再也不得见宫廷祭祀活动,“编钟”等乐器也从日常器乐中消失,学无以致用,这才使得《乐经》逐渐亡佚。
特别需要提到的是,据《后汉书·蔡邕传》的记载,熹平四年“蔡邕与五官中郎将堂溪典、光禄大夫杨赐、谏议大夫马日磾、议郎张驯、韩说、太史令单扬等奏求正定《六经》文字。灵帝许之。邕乃自书丹于碑,使工镌刻,立于太学门外”。这里提到的是“六经文字”,亦可推知当时《乐经》仍然存在。
《后汉书》中的《灵帝纪》《卢植传》《宦者传》中关于石经的记载皆是称“五经”,与《蔡邕传》所言不同。对此,清代翁方纲说:“《灵帝纪》所云‘诏诸儒正五经’者乃浑举之词,《蔡邕传》所云‘奏求正定六经’者,是核实之文也。”
“豫一”“豫二”已经见到的文字虽仅76字,但已证明了不少中国古代音乐方面的问题。“豫一”文字反映的音阶布列,其“变徴”“徴”“羽”“变宫”即音阶序列之#4(变徴)、5(徴)、6(羽)、7(变宫),有别于一般“五音”的音阶组合,“变徴”音突出,是为演奏“雅乐”亦即宫廷用祭祀音乐而如此布列的。又据“豫一”所载之音阶布列,按照儒家经籍一以贯之的“中”观念,还可推测出此种音阶布列的编钟最宜用以演奏的乐曲之“宫调”。(原标题:探佚消失的《乐经》——河南博物院藏“熹平石经”残石内容管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