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具有保护和传承优秀文化遗产的深厚传统,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却是近十几年的事情。从2001年5月18日昆曲艺术名列世界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以来,短短十几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从初始的比较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进入了整体性、系统性的全面保护阶段。到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正式实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自觉的科学保护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
我国“非遗”保护重要思路
第一,重视和推动国际间的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国际性课题。因为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财富,也是属于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保护优秀的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施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公告制度。目前,我国已成为拥有该组织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急需保护濒危项目和保护实践示范项目最多的国家。通过项目的申报,向世界充分展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实施保护的积极态度和创新务实的保护实践。2004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最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相关机构举办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通过展览、演出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让世界看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很好地体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工作的宗旨,也以自己的实践推动了世界范围内保护工作的开展。2011年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培训中心在北京成立,既说明了国际社会对我国保护工作成绩的肯定,也说明了“中国经验”的传播对促进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意义。
第二,重视推进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文化领域的重要事项。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文化领域的第二部法律(此前只有《文物保护法》)。该法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整体性的规定,奠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持久性开展的基础,也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走上依法保护阶段。
“非遗法”颁布之前,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两个文件,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指导意见,国家政府关于“非遗”保护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这些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初始阶段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文化遗产日”的设立,为调动社会特别是公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探索形式多样的保护措施。我国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保护工作:全面普查,弄清楚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和项目产生的渊源、演变的历史过程、现状、传承人、保护措施等;制定保护规划;建立四级(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名录保护体系和国家级传承人名录公布制度。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的多样性。从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出发,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维护文化的多样性、保护文化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和保护文化资源的丰富性;从积极保护的原则出发,避免静止和凝固的保护,在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按其内在规律自然演变的前提下,对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以及民间美术、传统医学药学、饮食文化类项目等尽可能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加以传承和发展。生产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自身价值而获得持久性传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已经显示出突出的有效性;从抢救第一的原则出发,对那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陷入生存困境的项目,通过文字、数字化等形式加以抢救性保护,使之转化为有形的形式加以保存和传承;从原真性动态保护的原则出发,对民间信仰及一些民间的礼仪、仪式和具有空间性的民俗、文化活动等,尽可能使它在产生、生长的原始氛围中保持其动态的活力。
有效工作机制和科学保护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路走过来,基本上没有走弯路,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二是从中国国情出发,重视“中国经验”的创造和总结;三是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我国“非遗”保护的工作机制首先是文化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中央和省级政府文化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各地建立非遗保护中心,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立法、规划、指导和经费投入方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作为传承主体,社会有关机构等作为保护主体,共同在保护工作中发挥根本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传承主体,在我国的保护工作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此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方面,新闻媒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社会公众树立参与保护的自觉意识,共同推动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坚持科学保护的原则、坚持遵循客观规律十分重要。科学保护的前提是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工作的初始阶段,这个问题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今天人们已经比较清楚地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通过口传心授而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亦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其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地表现为精神性、智慧性、技艺性的呈现形态,它与我们的精神、情感、思维方式相联系,它往往以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呈现出来。
坚持科学保护的原则,还要正确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即“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恒定性是指人类智慧、思想、情感和劳动创造积淀形成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情感表达方式,它成为个体的人的一种“群体”活动,形成一定群体人们共同遵守践行的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具有集体维持的恒定性,不是一个个体可以随便改变的,它世代相传,因之具有一定的恒定性。但是,随着时代、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审美趋向等的变化,整个传承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传承者,都会把自己的独特体验融入其中,所以整个传承过程又不是凝固不变的,它是在继承和创造的统一性中发展,这就是它的恒定性和活态流变性。正因如此,它才有可能作为传统而持久延续。
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是随意地改变它按照自身规律展开的自然演变进程,也不是使之静止、凝固、不再发展,而是保护它按照自身发展规律去自然演变。正因为保护是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才能够一直保持稳健而持久的健康发展态势。
思考与期待
在全面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重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机制,仍然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以持续传承为重点,以促进各民族之间、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尊重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推动开展全面的保护工作,使民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共享保护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为了留住历史,而是要着眼于在继承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所以在保护工作过程中,既反对盲目否定传统文化遗产,也反对“泛文化遗产论”。明确提倡、大力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不违反人性、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有利于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大力倡导传承人在认真学习、地道地继承传统的过程中,以自己的思考与体验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时代的新创造。
无论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的纵向发展看,还是从中华民族由多民族组成的民族大家庭的多样性文化特点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创造成果,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作为人们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思想、情感表达方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千百年来,同儒家文化、道家文化和佛教文化一起,共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比如,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个民族都有民间信仰,很多民间信仰并非儒、释、道所能涵盖,正是民间信仰及表现为人们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思想情感表达方式的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蕴涵的文化传统,更广泛地维系着大众的文化趋向,传递着人们的信仰和习俗。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天的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意义的认识仍然不够充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我们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实现中华民族富强的中国梦和当代文化创新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只有进一步深入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与保护的意义,保护才会更具有紧迫性、自觉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