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出版物等于非法出版物吗?
2012/12/6 17:11: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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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印刷与出版技术的提高,自助出书、选编内部交流资料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非正式的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吗?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玉圣、北航法学院教授孙新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北京大学教授牛大勇、湖南理工学院教授余三定等十余位法律界、学术界人士在北京就“中文非正式出版物文献的法律问题”举行了专题研讨会。
“中文非正式出版文献” ,是中国国家图书馆对有关印刷品的一种界定,也被称作“灰色文献” ,俗称“内部资料”或“内部交流资料” 。其特征是:第一,无(国际或国内统一)书号;第二,无内部准印证号;第三,非泄密;第四,非卖品。从形式上看,疑似“图书”或“刊物” 。对于此类文献,从法律上如何定位,专家指出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中,涉及“非法出版物”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99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认定、查处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通知》从形式上界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都属于非法出版物” 。 《解释》则从实体角度界定,第一条规定: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制、复制、传播的……”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71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 。
对于非正式出版文献,法律尚无非常明确的规定。许章润从历史法学的角度谈了对非正式出版文献的认识。他指出,公元前551年孔子去世,门人弟子将其生前的对话精髓编辑成书,是为《论语》 ,自刊自印,分发诸友,传播天下;公元101年,董仲舒去世,门人编纂完成其主要著作《春秋繁露》 ; 1578年,王阳明45岁,门人刻《传习录》 ,自印自刊,作为书院教本; 1917年王国维将《流沙访古记》 《观堂丙午以前诗》 《人间词》三种,汇为《观堂外集》 ,自刊自印,分送在京友朋。许章润说,学人以自刊自印的方式载述学术成果,扩大交往交流,是一种习常方式,也是学人思想的基本表达方式。
牛大勇指出,自费出版或是非正式出版的途径,古已有之,而且新中国以来一直就有。直到今天,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到学校、个人都有这种非正式的出版物。在一些图书馆,有专门的非正式出版物阅览室或者是藏书,这其中还包括学位论文,也不是正式出版物。牛大勇说,如果内容违反宪法、违反法律,那可以定义为“非法出版物” ,这以外,如果仅仅是学术上的讨论、批评、争鸣等,只能算是非正式出版物,并不违法。记者 金涛 (原标题:非正式出版物等于非法出版物吗?)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艺术报(201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