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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遗保护不妨调动参与者积极性

2017/11/28 15:26:58 点击数: 【字体:

  农业文化遗产是一项不同于世界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型遗产,是至今仍在使用的包含农业生产方式、技术体系、社会文化与生态环境等综合要素的传统农业生态系统。当前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不仅在数量上居世界首位,在制度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也走在世界前列。农业部还于2015年发布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原则。
 
  多方参与,顾名思义,就是指政府、研究机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与农遗相关的主体均可以参与到农遗的保护与管理中。然而,要想鼓励多方参与,在遗产申报准备之时,就应请所涉及的主体参与进来。
 
  不妨先从一个有意思的对比说起。有学者说,我国农遗从规模上是超越日本的,但从保护与管理的细致用心程度上则有所不及。我国遗产申报具有数量优势,但从中日两国申报文本来看,我国大部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面积小于日本遗产的面积。我国农遗计算的申报面积,主要围绕单一的特色农业系统面积进行统计,而日本的农业文化遗产系统则是以当地整个地区为核心,而非某一生产体系。
 
  中日农遗申报出现这种差距,原因之一是申报主体的性质不同。根据我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目前无论申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还是国家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都是遗产所在地的政府。而日本的申报主体则多是一个为了申报而专门成立的协会,其中高校、科研机构、地方农协及中央农业部门、地方政府都是成员,各方机构和单位共同撰写申报文本,在多单位建言献策的基础上,遗产大体系应运而生。因此,在申报成功后的管理保护中,日本拥有更多的灵活度。
 
  从日本等国的不少案例可以看出,早期的多方参与有助于在申遗设计之初进行更充分的通盘考虑,为后期遗产地的更好管理和适度发展打下基础,有助于更好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主体、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的交集,从而形成更好的责任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
 
  (摘自11月27日《光明日报》2版《农遗保护“多方参与”的关口应提前》,作者:徐明 郭丽楠)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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