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2016年8月,哈尔滨四野纪念馆东侧,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拆毁。于琨 摄
2月10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
《通知》指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
《通知》提出,要认真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公布;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价值较高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报请前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通知》明确,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通知》要求,切实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工作,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通知》还明确,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提供技术指导,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晰、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应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工作。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与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通知》还要求,妥善处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异地迁移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迁移保护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重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工作,抓紧开展考古调查勘探,进一步明确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状况,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确因建设工程等原因无法避让地下文物的,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涉及考古发掘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通知》强调,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监管机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完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落实保护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