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有关部署精神,国家文物局于今年“七一”前夕印发《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日前又召开专题座谈会,研究推进“十三五”时期革命文物工作。回眸两周前的8 月30 日,在国家文物局通报“文物法人违法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首批督办的4起典型案件中,革命旧址、清末民国民居各占2 席。耐人寻味的现实情况恰恰反映,文物遭破坏、被消失特别是革命旧址、传统民居保护的被动局面亟待改善。而要切实扭转革命文物保护堪忧的状况,文物部门的谋划部署、抢救维修、展示开放、管理养护等固然不可或缺,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重视、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积极参与,则尤为重要、可贵。
从近两年文化遗产日前后国家文物局组织推出的“向守护者致敬——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典型事例”展览及宣传读物看,公民个人、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不图报偿、志愿保护文物以及向国家捐献、上交珍贵文物的感人故事层出不穷,而故事中的他(她)们,大多平凡朴实,但却令人敬佩。然而,与这些感人事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文物部门持续加强执法督察、加大法人违法案件曝光查处力度的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仍在公然无视法律,肆意拆毁业已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如哈尔滨市双城区的刘亚楼旧居等7 处东北民主联军旧址)乃至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如湖北省“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中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若非被当地群众知情举报,令人汗颜的违法行为尚不知何时才会得到遏制。正反两类事例说明,文物工作的社会参与何其重要,推动形成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何等迫切。
如果进一步关注一下媒体上关于前述刘亚楼旧居等7 处革命旧址遭受拆除破坏等典型案件的报道,我们还会发现,违法者寻求开脱的一些强辞说法颇能令人开眼、深思,譬如,近似于证明“你妈是你妈”之类的笑谈:规划图并未标识“文物是文物”,革命旧址中的原住户也从未获知其所住房屋属于应予保护的文物。因此,为避免其他革命旧址重蹈被消失后费力查处的覆辙,各地确应在推动形成革命文物保护传承的社会氛围上推出一些务实管用的措施。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革命文物的辨识度。应考虑为当地所有登记在册的革命旧址挂上易于辨识的标志,最佳办法是借鉴英国名人故居管理中的“蓝牌”制度,或比照井冈山、延安、西柏坡等革命旧址群里对各单体建筑予以标明名称、年月、简介的做法,以利社会共知。
二是要持续强化根脉意识。可由党委宣传部门会同文化、文物、建设、旅游等方面,将革命文物保护展示列入当地有关发展与建设规划,让每届党委、政府都能认识革命旧址不仅是宝贵的历史遗存和红色旅游资源,更是全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走向民族复兴的实物见证,保护革命旧址犹如看护自家宗祠根脉,既是对民族优良传统的继承,更是党和政府的使命所在。
三是要不断加强革命历史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各有关革命纪念馆(纪念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要对自身负责管理的革命文物、旧居旧址做好日常养护、巡查和宣传,具备开放条件的尽可能复原陈列、提供参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也要与有关建筑、院落的产权人、使用者加强联系、达成契约,协调、督促他们履行好有关保护、宣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