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修兵
龙家民居拆除前后对比
南街民居拆除前后对比
今年8月,国家文物局针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在全国范围部署启动了为期3年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严防严查严办文物法人违法案件。8月30日,国家文物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第一批督办的4起案件。
案件一:湖北国共合作谈判旧址被拆毁案
湖北省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位于红安县七里坪镇、上新集镇。其中,国共合作谈判旧址位于七里坪镇红四路,产权及管理归七里坪镇政府。
日前,国家文物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红安七里坪革命旧址中的国共合作谈判旧址遭违法拆除。国家文物局于8月26日派出督察组,会同湖北省文物局现场调查核实。经查,今年6月,连续降雨导致“国共合作谈判旧址”建筑本体受损,部分屋面坍塌。经七里坪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由七里坪镇政府组织施工单位,于6月23日将旧址拆除,仅保留部分建筑构件,并于7月初在原址新建七里坪镇便民服务中心。新建筑为三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已基本完工。
“国共合作谈判旧址被拆毁案,是一起严重的政府法人违法案件,涉嫌触犯刑法,性质恶劣。”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刘铭威表示,国家文物局致函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议由黄冈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受损文物建筑善后事宜提出工作方案,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案件二:河南南街民居被整体拆除案
河南省商城县南关是一条商业老街,长280余米,保存有较为完整的清末商铺和民居建筑群,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南街民居为省级文保单位。
日前,河南省文物局报告国家文物局,南街民居在南关旧城改造工程中,遭整体拆除。国家文物局于8月27日派出督察组,会同河南省文物局现场督察。经查,2012年6月,商城县人民政府启动实施南关旧城改造工程,由县长任工程指挥部指挥长,编制《商城县南关街民居保护和环境整治设计方案》,由河南省文物局批复同意。但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该方案未予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方拆除了南街民居,用现代建筑材料取代原有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建成了钢筋水泥结构的“仿古商业街”。
“南街民居遭整体拆除,是一起典型的‘拆旧建新’‘拆真建假’案件,性质恶劣,涉嫌刑事犯罪。”刘铭威表示,在南关旧城改造工程中,属地政府漠视文物保护,导致南街民居全部损毁。国家文物局建议由信阳市政府依法调查处理,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与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组织力量评估损失,制定整改方案;严肃工作纪律,杜绝知情不报、有案不查;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案件三:贵州龙家民居被强行拆毁案
龙家民居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城关镇,建于民国元年,是黔南事变中幸存下来为数不多的民居之一,为当地清末民初民居建筑典范,具有较高文物价值。2002年,被公布为县级文保单位。
2013年7月,独山县政府引进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央城”房地产项目,建设地块紧邻龙家民居。独山县文物部门于2015年12月发出《告知函》,告知建设方应在完善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2016年8月初,独山县文物部门发现建设方施工导致龙家民居围墙倒塌,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8月19日,独山县文物部门接到举报,施工再次造成围墙倒塌,立即前往阻止,联系施工方要求停工。当晚20时左右,龙家民居被强行拆毁,文物部门报警后,警方现场拘留了挖掘机驾驶员。
刘铭威表示,龙家民居遭强行拆毁案,导致县级文保单位整体灭失,文物损失严重,涉嫌触犯刑法。国家文物局致函贵州省政府,建议责成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成立调查组,按照《文物保护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单位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属地政府和人员行政责任;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最大限度恢复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案件四:黑龙江刘亚楼旧居等7处文物被擅自拆除案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擅自拆除案也在此次通报范围之内。哈尔滨市双城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将刘亚楼旧居、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卫生所旧址、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警卫连旧址、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旧址、东北民主联军双城独立团炊事班旧址、东北民主联军双城独立团通信班旧址、陈家银铺旧址7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调查登记。2013年7月,双城市文物部门依法公布了双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包括上述7处不可移动文物。
今年6月底,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违法拆除。经查,今年上半年,双城区政府致函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请求拆除该7处不可移动文物。6月24日,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复函,明确要求原址保护或迁移保护,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拆除。6月25日,双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群众举报,核查发现7处不可移动文物已遭拆除,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拆除7处不可移动文物中,6处属东北民主联军旧址群,意义重大,损失严重,涉嫌触犯刑法。”刘铭威说,国家文物局接报后,复函黑龙江省文化厅,并抄送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建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组织公安、监察、文物等部门,全面调查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擅自拆除案,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组织力量制定整改方案,最大限度恢复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法人违法应“零容忍”
“这4起案件警醒我们,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治理法人违法任重道远。”刘铭威表示。
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以城市开发或改善环境之名,行破坏文物之实,成为文物破坏的“主力”。此次公布的4起案件中,相关地方政府就成了破坏文物的急先锋。这一方面源于错误的政绩观,另一方面也由于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弱、问责不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对法人违法案件,应当坚持“零容忍”态度,严查、严办法人违法案件,形成威慑力,并进一步强化文物执法督察制度,建立整治法人违法案件的长效机制,彻底扭转文物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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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