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8月14日刊发 《对话原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大量擅自改变文物使用性质的情况都很恶劣》一文, 孔繁峙在文章称,文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需要经过报批,对于将文物原本的社会效益向单纯的经济效益转变,或者危及文物安全、不利于文物社会效益发挥的用途变更申请,文物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全文如下:
北青报:此次国家文物局提出要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对此该如何理解?
孔繁峙:这里面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文物用途的改变,二是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比如一个文物场所原来是做博物馆的,现在要把部分房间改为餐饮住宿等经营场所,这就改变了文物的用途和性质。文物使用性质的变更需要经过报批,对于将文物原本的社会效益向单纯的经济效益转变,或者危及文物安全、不利于文物社会效益发挥的用途变更申请,文物部门是不会批准的。所以有大量擅自改变文物使用性质的情况存在,这种一般都是很恶劣的。这次查的重点是“擅自”变更,如果是经过批准的不合理用途变更,那就是审批单位的问题了。
北青报:哪些用途算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使用?
孔繁峙:文物保护单位如果可以延续原有功能的应该继续延续,比如四合院本身就是住人的,现在也可以继续住人,而寺庙佛寺活动的用途也可以继续,还有很多院落本来就是私人住宅现在还是住宅,这是可以的。但有一些文保单位比如故宫、王府,原来的功能没法延续,就应该用作文化活动场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参观、旅游是其功能的合理扩展。
北青报:北京存在大量文物单位被机关单位、企业、个人等占用的问题,这些是否属于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孔繁峙:由于历史原因,北京现在很多文保单位被机关单位使用,但是考虑到当时这些文保单位被占用在前,而被划为文物在后,而且目前还难以实现搬迁,所以对这种情况,只要对文物本身的利用不危及文物的安全,比如机关办公、学校使用等,都算作一种合理利用。考虑到现实情况,一般以是否危及文物安全作为是否合理利用的标准。一些文保单位变成了大杂院,危及文物安全就是不可以的。
北青报:一般而言,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会涉及溯及以往?
孔繁峙:擅自改变文保单位用途的做法一般都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文物主管部门事先并不知道,因为如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肯定会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所以基本上所有擅自改变文保单位用途都属于已经发生的行为,要一视同仁来解决。
北青报:此前对于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有无规定?如果有为何还要开展专项整治?
孔繁峙:《文物法》有一定的滞后性,里面涉及的很多内容是针对以前的情况。而专项整治是一段时间里开展的,更有时代性和针对性,也更具体。比如《文物法》中只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可以用作博物馆、保管所或参观游览场所,但并没有明确哪些用途是禁止的。而这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就特别提出不能轻易改变文保单位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