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在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根据文物法,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国家负责修缮资金,而非国有的往往需要产权所有者自己承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尤其是传统民居的修缮普遍存在困难。
我认为,亟须建立一种修缮资助制度,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理由如下:
其一,虽然将某建筑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并不影响所有权,但是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的修缮、保养、使用等均有严格规定和限制。良法善治要讲责权利对等,既然限制了产权人的部分权利,就要考虑给予适当补偿。
其二,《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修缮是否确有困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界定。一般来讲,古民居的维修成本普遍较高,对于所有者来说维修旧屋的投入甚至超过新建,维修的积极性普遍不高,需要给予一定资金鼓励。
其三,便于文物主管部门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进行审核把关。《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是这条在实际操作中十分困难:很多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住宅,业主对自己的私宅进行修缮,文物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管理呢?若能实行修缮资助制度,则可以进一步作出规定,比如凡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的就给予一定补助,凡未经报批的就不予补助。这样文物行政部门就可以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行为从始至终管起来。
其四,便于引导私有文物建筑对外开放。基于现实情况,私有文物建筑基本上都藏在深闺,公众难得一睹芳容。为了建立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助制度后,对于积极支持私有文物建筑向公众开放的私有产权业主,文物主管部门可在修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鼓励他们利用私有文物建筑建立村史馆、民营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等,让保护与利用相协调,既满足广大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精神文化需求,又让所有权人通过文物保护得到更多实惠,真正达到文物保护为了人民、发展文物保护事业依靠人民、文物保护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的,实现文物保护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
(作者单位广东省江门市文广新局)刘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