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是:印象河南网 >> 新闻资讯 >> 国内 >> 浏览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四个条款作修改

2015/4/28 10:36:24 点击数: 【字体:

  中新网4月27日电 文化部官网27日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该“决定”已于2015年4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个条款作出了修改。以下是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

  四、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0
相关信息
精彩展示
评论区
友情链接 商都网 中国网河南频道 印象河南网 新华网河南频道 河南豫剧网 河南省书画网 中国越调网 中国古曲网 博雅特产网 福客网 中国戏剧网 中国土特产网 河南自驾旅游网 中华姓氏网 中国旅游网 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网 族谱录 文化遗产网 梨园网 河洛大鼓网 剪纸皮影网 中国国家艺术网 庆阳民俗文化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