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墓文物该归还墓主后代?
2014/7/16 10:22: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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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理来说,曾祖父的遗物归其后人继承,本无可厚非。然而,当这些遗物被认定为文物时,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又该归国有。这一情与法的博弈经纷繁芜杂的现实演绎又变得更具曲折性。河南省宝丰县商酒务村的郑氏兄弟状告文物部门,要求归还其曾祖父墓中文物就是最典型的案例。其曾祖父墓葬中的32件陪葬品遭盗墓贼“光顾”,后被公安机关缴获收归国有。这对郑氏兄弟来说有些无法接受:明明是自家遗产为何要归国有?于是,开始了一场争夺文物归属权的诉讼。虽然法院已经做出32件文物归国有的裁决,但是从情理上讲似乎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中第七十九条也有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对于已经明确了的,确实是自己家的祖坟,在迁移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陪葬的物品,可以请文物部门进行鉴定、考证,看是否属于文物。如果属于文物,就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一般的陪葬物品,就归其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从文物保护的层面来说,这几项法律规定非常容易理解。相对个人,国家具有相应的方法和充足的财力来保证文物不被破坏或者消亡,并且可以从中得到有价值的信息供研究。所以郑氏兄弟的案件中,法院依法将文物判归国有确实于法不悖。
可是,令大家展开热烈讨论的缘由在于该事件虽然合法,但是于情却有些不通。因为32件文物的主人是当事人的曾祖父,很多人看来,曾祖父在属于未超出四代较近的血缘关系,郑氏兄弟理应继承曾祖父墓中的文物。如果只一味死套法律,无情将他们的继承权剥夺,似乎也会引起不少人的不解。在笔者看来,虽然文物收归国有更具优势,但对于有主文物,也不应无偿获得,如果可以以合理的价格给墓主后代以补偿,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一种慰藉。
其实,该事件恰恰折射出当前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财力的增长,不少人已经具备了保存文物的实力,国家在文物归属权的问题上确实可以考虑适当放松。像这种家族几代以内的文物,在个人有保护能力并保证不对外出售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收藏,这也是全民保护文物的一种趋势。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201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