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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

2014/5/29 14:18:25 点击数: 【字体:

 

  古建筑是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内蕴的建筑文化、历史、艺术博大精深,是山西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山西省现存古建筑28027处,其中唐宋辽金及元代建筑533处,占全国同时代建筑的七成以上,其余明清时代的建筑和古村落、古城址也在全国占据重要地位。几十年来,在国家文物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特别是实施山西“南部工程”以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使数百处古建筑群得到整体保护,周边环境也得到很大改善。然而,山西省2871处公布为各级文保单位的古建筑中,保存状况良好的只有27%,其他73%都亟待抢救,尚未公布为文保单位的古建筑更岌岌可危。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土木建筑本身不可抗拒的生存规律以外,还有政治、文化、经济等原因。但无论如何,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山西还是一个欠发达的省份,仅仅依靠文物部门唱独角戏的方式,完成数以万计的古建筑保护任务,好比天方夜谭。

  1995年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文物工作“五纳入”和建立政府主导、动员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新体制,体现了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时代要求。近20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尝试和探索。广东开平、安徽黟县、浙江金华采取文物建筑“社会认养”模式,北京、苏州等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人故居、胡同、四合院的修缮和开发利用,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山西的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同,最初村民集资或企业家捐助自发维修当地古建筑,继而文物部门介入指导,到现在已经基本纳入行政许可和专业技术管理范围。曲沃县在总结以往企业家捐助、干部群众集资维修古建筑经验的基础上,于2011年出台了《古建筑认领保护办法》,并由县文物局将一批价值较高、急需维修保护的古建筑信息向社会公布,征募投资认领,且规定认领者在维修和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全程监管。同时,文物部门与认领者共同协商维修后的使用、管理方式,确保其公共属性。目前已有6家民营企业投资1.3亿元对6处古建筑开展了整体维修,其中3处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社会反响良好。综合全国的探索和实践,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既有客观需求,又有中央的政策导向和发展环境;既有社会意愿,又有国际参照和成功范例。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有利于缓解政府资金不足的压力,让社会资金流向文物保护和文化领域;有利于促进政府由“划船”到“掌舵”的职能转变,扩大文物保护的社会基础;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热情,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把人民群众是文物资源的主人、参与文物保护、保护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的理念和愿景落到实处。

  尽管全国各地都呈现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探索之举,但仍然没有形成普遍盛行的社会风气,这恐怕正是我们今天思考立法保障的主要原因。现行的文物法律法规基于文物保护的宗旨和政府主导的出发点,对社会力量参与只有鼓励性的、语焉不详的表述,缺失对参与者权责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文物理论创新研究滞后,使相关部门、参与者在实际工作中都面临一些难题,比如现行《文物保护法》第23、24条对古建筑滥用起到了一定限制作用,但同时对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及有效利用也带来了阻滞;对捐助文物保护行为没有具体明确的奖励、鼓励方式;文物建筑合理利用途径缺乏明晰的范围。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公益性和文化产业如何把握、怎样相容,怎样评价古建筑保护和利用的绩效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破解,古建筑失修、失用的状况将很难改善。

  当前的文物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大,社会舆论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因此,“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法制体系亟待建立。去年开始,山西省文物局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地方立法建议,得到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高度重视,现在正在进行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有望列入明年的立法计划。在地方立法和新一轮《文物保护法》修订中,应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是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山西是国务院批准的资源型地区综合改革试验区,文物资源丰富已经成为其独特的省情。山西省有关方面要在国家文物局等上级机关的指导下,借鉴各相关省市的先进经验,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约古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诸多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古建筑失用是失修、失管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扩大社会参与保护和有效使用的范围,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文化传承体系。

  二是用社会学的眼光审视文物工作。文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明不同的文物有着不同或不等的文物价值。为慎重起见,地方法规应首先着眼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所有权不变,允许投资者开展文化产业的探索;建立多方面参与的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价文物保护项目的成败得失。

  三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的责权利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捐助善举难能可贵,但更多的投资人往往需要利益上的补偿或回报。既要继续细化鼓励捐助文物保护基金的荣誉激励办法,也要研究制定包括税费优惠、使用优先等方面的补偿办法。政府相关部门要参与立法的全过程,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使参与各方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享有应得的权益。

  四是给予社会参与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政策标准和专业技术服务,防止行业内外有别。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201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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