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捐赠了包括青铜器、甲骨片、字画、陶器等在内的8000多件文物、2000多册图书,现在能看到的只是一本装订精美的画册——《杨鲁安藏珍馆藏品菁华》了。”杨鲁安的女婿张智强一边翻看,一边说,“这是父亲一辈子的心血。可是在捐赠过后,满是困境。”
正是这批珍贵的文物,在13年间相继经历了捐赠、展出、怀疑“失踪”、基金会建立未果、重新开展等,引发了人们对于文物捐赠后的维权思考。
杨鲁安生前曾为内蒙古博物馆顾问、内蒙古北疆印社社长、内蒙古钱币学会副会长、内蒙古文史研究馆馆员、呼和浩特书画院顾问。在家庭的熏陶下,他自学生时代就开始了早期的收藏。杨老先生于2009年4月30日在呼和浩特逝世,享年81岁。
捐赠之初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0年。2000年,杨鲁安将自己毕生收藏的包括青铜器、甲骨片、古钱币、碑帖等在内的8328件(套)文物以及2534本图书捐给了呼和浩特市。
杨鲁安先生的徒弟、内蒙古师范大学教授张树天介绍:“这些文物的整理、分类、登记工作进行了两年。这些文物贯穿历史、类型丰富。其中一块商代的甲骨片,记载了13个月,这就以实物证明了我国在商代便有闰月的立法。还有宋代拓本,都是非常珍贵的。”
2003年8月1日,“杨鲁安藏珍馆”对外开放。该馆位于呼和浩特博物馆——清·和硕恪靖公主府古建筑群内,属国家事业单位,开辟了12个展厅陈列和展出捐献的文物、图书,大批游客慕名而来。与此同时,2004年4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鼓励杨鲁安先生的义举,颁发了奖金150万元,杨鲁安先生提议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建立“杨鲁安文化奖励基金”,基金利息奖励对文化艺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人员。
家属之疑
2005年7月,“杨鲁安藏珍馆”所在地公主府古建筑群进行复原修缮,因此,藏珍馆撤展并闭馆。闭馆后,8000多件文物一度“消失”,基金会也至今没有成立。张智强一直想知道,这些文物去了哪里,保存是否妥当,是否还能继续开馆展览。
2009年杨老先生辞世后,他的女儿杨晓香和女婿张智强继续为文物的重新面世和基金会的成立而奔走。直至2013年6月,杨鲁安藏珍馆负责人及杨鲁安女儿女婿、杨鲁安学生、生前好友、呼和浩特市文化局相关负责人、呼和浩特市博物馆负责人及媒体记者才共同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现场查看了杨鲁安藏珍馆收藏的部分文物藏品。
然而张智强表示:“我们只是在一个仓库里查看了部分文物藏品,不知道这些文物是否全部保存完整。”张树天也表示了担忧:“有些书画作品对保存环境要求高,湿度、温度都会影响文物的完整度。”
张智强在做这些努力的时候,也曾质疑,捐赠文物后,捐赠人及家属对这些文物,到底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听从政府安排,还是自己可以有所作为?
距离杨老先生提出建立基金会已经过去9年,张智强介绍,在这9年中,呼和浩特市文化局工作人员与他就“杨鲁安基金会”的设立问题进行的协商不计其数。但始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我也不知道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不知道我们可以协助政府做些什么。”张智强满脸忧虑。他文件夹里存放着一张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发布的文件,内容是关于《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成立杨鲁安文化基金会的请示》的批复,“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成立杨鲁安文化基金会”,文件印发时间为2011年11月7月。
官方回应
随着媒体的介入报道,捐助一事在今年6月逐渐升温,呼和浩特市文化局于6月19日做出相关说明,就“文物存放”与“基金会成立”进行解释。说明称:2002年6月,在整理、清点捐赠物品工作结束后,呼市文化局专门向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报告,为杨鲁安藏珍馆申请了一间国家文物专用库房,进行专项藏品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藏品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2003年8月至2005年7月,曾有部分藏品被展览在“杨鲁安藏珍馆”。目前,所有文物全部在库房封存。
该说明同时指出,市政府计划在正在建设中的呼市美术馆新址,专门开辟一层展厅用于建设杨鲁安藏珍馆,新馆建成后将由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8月14日,笔者来到呼市美术馆三楼,800平方米的展厅正在装修,据工作人员介绍,预计年底即可重新开馆。
呼市文化局的相关说明中还解释了奖励基金的去向。说明中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杨鲁安先生自愿出资的100万元不能达到成立基金会的标准。2011年6月,呼和浩特市政府大力支持基金会的成立,另行拨付100万元,达到200万元原始基金,计划成立基金会。全部原始基金一直存于呼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基金在基金会获批成立后,将全部转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使用。文化局方面回应称,基金会的筹备工作仍在进行中。
律师观点
关于捐赠者享有的权利,呼和浩特市爱德律师事务所范律师表示,杨鲁安先生的子女及学生如果认为文物收藏单位现有的保管条件不适合保管文物,可以向呼和浩特市文化局提出更换具备收藏文物的单位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文物,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原收藏单位具备文物保管条件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将文物交还原收藏单位。依据此条规定,文物的保管条件需要达到存放标准,如收藏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应当由具备文物保管条件的单位代管。
关于基金会的成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金会在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最后应将以上证件复印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范律师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文物捐赠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为了文物价值的实现,也为了实现捐赠者的捐赠目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尽快制定捐赠文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捐赠者的权利和受赠单位的义务,使捐赠文物有法可依。”他同时给予了捐赠者一些建议:“捐赠者最好将藏品捐赠给那些实力强的博物馆、博物院,规模大的收藏单位,因为这些单位拥有先进的文物保护设备和库房,技术人员的力量也很强,它们有能力更好地保护文物。” (原标题:8000件文物捐赠后的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