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引用大量法律条文,权威、严肃、严谨,冗长难懂,若不是当事人或法律专业人士,恐怕难有人对此感兴趣。古代的判决书亦然,但也有一些古代官员写的判词妙趣横生,百年之后读来依然有趣。
冯梦龙的《智囊》记录了不少这类的判词。南昌有位祝知府清正廉洁,当时宁王府上有只仙鹤,被老百姓的狗咬死,王府家奴告到知府衙门:“鹤有金牌,乃出御赐。”要求赔偿。祝知府判云:“鹤带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岂干人事?”狗主人当堂释放。王府家奴想仗势欺人一把,祝知府不畏强权,十六个字的判词就解决了这个问题。
又两家的牛争斗,一头牛被顶死,牛主告到知府衙门,祝知府判云:“两牛相争,一死一生;死者同享,生者同耕。”要是严格地按照法律判决一家赔偿另一家,可能根本赔不起,又是十六个字的判词,既解决了问题又化解了两家的矛盾。这位没有留下名字的祝知府真是个天才。
《鹤林玉露》记载,北宋名臣张咏为崇阳令时,一天他看到一名小吏从国库中出来,鬓旁头巾下夹着一文钱,便责问他,小吏承认是从国库中取的。张咏命令杖打这名小吏。小吏大怒道:“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张咏提笔判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据木断,水滴石穿!”便亲自斩了这名小吏。
《唐语林》载,有一鞋匠与乐工是邻居,鞋匠的母亲去世,乐工演奏音乐的声音不断,鞋匠非常愤怒,与乐工发生争执,遂将乐工告到衙门。乐工辩解道:“此某业也,苟不为,衣与食且废。”官员写判词道:“此本业,按可丧辍?他日乐工有丧事,亦任尔齿鞋不辍。”这个判词写得让人喷饭,你丧母固然悲痛,但也不能不让人家乐工吃饭,那么为了公平起见,等乐工母亲死了,你也可以继续做鞋,这不就扯平了么。
还有很多判词是以诗词的形式写成的。
《尧山堂外纪》卷五十二载,灵隐寺有僧名了然,与妓女李秀奴相好,日久天长银钱耗尽,李秀奴拒绝再与之交往,了然仍然迷恋不已。一日晚上,了然乘醉而往,李秀奴不纳,了然一怒打死了李秀奴。案子到了官府,当时知府是苏轼,看到了然臂上的刺字:“但愿生同极乐国,免教今世苦相思。”苏轼提笔写了一首《踏莎行》:“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臂间剌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判讫,押赴市曹处斩。
《小豆棚》卷十六载,在潍县某处有庵寺比邻而居,有一对妙龄僧尼经常来往,日久生情。有一次他俩被当地好事者捉到,捆绑到县衙。当时县令是郑板桥,问明来由,见二人老实本分,并非淫荡之辈,遂生同情之心。在征得他俩同意的情况下,令二人还俗,结为夫妻,又写下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祧。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最短的判词只有一个字。《小豆棚》卷八载:一寡妇想改嫁,但遭到家人阻挠,她向官府呈上状子:“氏年十九,夫死无子,翁壮而鳏,叔大未娶。”官府遂令其改嫁。这个故事后来被演绎得有声有色。状子曰:“豆蔻年华,失偶霜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判了一个字:“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