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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孝三年的来历

2014/6/20 14:55:59 点击数: 【字体:

    在古时,父母亡故了,子女要守孝,当官的儿子离任守孝三年,谓之“丁忧”。如果国家有急事,急需返职,还得皇帝亲自下旨,做臣子还可讨价还价。明代宰相张居正因父母去世没有守孝三年,因而身败名裂。《孟子》记载“三年之丧,齐疏之服”,意思是说守孝要守三年,期间要穿素服。为什么要守孝三年?有两种说法。

    一种说法是:父母亲去世要在灵堂停放少则七天,多则过“五七”(三十五天)后下葬,下葬后其儿子要住在墓旁守孝三年。贫穷之家无能力守孝,三天就入土而安,下葬后连续三天还要到坟墓上去给亲人“送饭”(有的地方晚上也要守在墓地),每逢七天为一七都要到坟墓前焚烧纸钱,共五次三十五天,防止墓中亲人复活,以便及时解救。“杜康做酒柳林醉,醉死三年又还生”,说的就是人死了三年还可以复活。

    另一种说法是:“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人生下来一般要由父母怀抱两年才能生活自理。加上在娘胎中的一年,共三年。就是说人从母亲成孕坐胎到生下,前后三年时间都是在父母的怀抱中成长的。父母亡故后,儿女报答这三年的怀抱之恩。在守孝的三年期间,就在坟旁搭房子,在坟边的土地上自种自食。规定坟地面积一亩三分以内不需纳粮缴税。在那时,一亩三分地可以供养起一个人简单的生活。守孝结束后这块坟地是个人的“自留地”,仍不用纳粮缴税。但如果要卖了,买者就需纳粮缴税了。这也是“一亩三分地”说法的原始由来。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郑州日报(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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