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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

2013/12/13 11:54:46 点击数: 【字体:

礼与刑

    礼制,是礼乐文化形成的社会管理制度和道德实践规范。古代礼制的倡导和实践,不是对法治的排斥,而是对法治的维护。礼本身就是法,一部《周礼》就是一部原始状态的法典。礼制具有法律功能,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礼是法的指导思想,法是礼的实践规范。礼治心,是自律之法。

    礼与法、礼与刑的关系,孔子都有阐释。“古有礼,然后有刑。”孔子认为,先有礼的戒律,后有刑的惩处,礼是刑之源。但是,孔子进而指出,礼与刑在社会人心管理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道德为导向,借助刑法整治,百姓因畏惧而不犯法,并非有了羞耻之心;养成高尚的品格,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百姓自然不会触犯法律了。

    儒家强调礼德之治,是为了使管理进入一个更高的理想境界,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导民,而以刑禁之。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理政治国有不同的层次,德治衰微,动用刑法,这是无奈的选择。孔子向往“无讼”的社会,大家都不打官司了,礼让和谐,进入了“以礼齐之”的圣人之治,这才是理想的社会。

    礼乐文化“尚德不任刑”,不是拒绝刑法,而是不让任意动刑。刑不是衰世之物,应成为对礼制的维护力量。因为,现实无情,乱象丛生。所以,在实践中,儒家认为刑治是对礼治的补充,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善良的愿望,不能搞好管理;而只有管理制度,也不能形成自觉的行动。要约之以礼,驱之以法,固本培元,双向互动。而掌权的实践者,如宰相王安石,他的体会就更为真切。他说:“礼所以定其位,权所以固其政。”礼制权法,各自承担不同的职责,不可或缺,贵在从宜。

    礼乐文化对刑法的根本要求,在于对人文情怀的关注。周代崇尚天命,天命是人间的主宰,是政权合法性的来源。政权受命于天,天眷有德,天又是德的化身,是立法的神圣依据。说到底,道德人心是立法的根本,“以德配天”,道德是人间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决定因素。所以,要体现人文关怀,《周易·咸》云:“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感应体贴人心,才是圣人之治,人文关怀是礼的法治精神。

    礼乐文化对法治动刑,有一个“求中”的要求,“求中”就是公正适度,这原本是舜帝的倡导。周代效法舜帝,文王要求“毋淫”,亦即为政动刑不可过度,不可放纵。

    明代思想家丘浚在《大学衍义补·慎刑宪》中,对“求中”有一段论述,他说:“圣人之心,不偏不倚,而施之事为者,无过不及。非独德礼乐政为然,而施于刑者亦然。”强调公平中庸的可贵,只有“慎刑”“明刑”,方能达到“祥刑”的境界。

    刑原本是法治最后的判罪惩罚,在古代长期的专政时代,刑却成为逼供的手段。古代刑侦技术相对落后,口供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为了获得口供,对犯罪嫌疑人在精神上进行恐吓,在肉体上进行折磨,逼其供述。动刑在先,妨碍真相的揭示,难能确保定罪的公正。所以,对刑讯制度要有规范。

    我国最早对刑讯的规定,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治狱》篇云:“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以口供定罪,要注意口供的来源,不威吓,不拷打,正常审问,查得真相,这是上策。严刑拷打,在恐怖左右下取得口供,难免编造谎言,是下策。

    拷打囚犯之残酷,在秦代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到了汉代,接受酷刑积怨的教训,董仲舒以礼乐的德治精神,提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并对审案的过程提出“先情讯后刑讯”的具体要求,要以正常的审问当先,不容先动刑罚,这是重大举措,使礼治的人文关怀得到了制度的保证。

    刑讯当先是对法治的败坏,为健全的法制所不容。近代西方法治大潮东来,我国较早接触西方文化的官员,如湖广总督张之洞、两江总督刘坤一,就提出除命案、死罪不肯认罪外,一律禁止刑讯。其实,命案、死罪也一样,以证据定罪,这才是法治判刑的根本。所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于1912年颁布政令,禁止刑讯,并指出“刑讯一端,尤深恶痛绝!”

    其实,在我国古代,为了纠正或缓解刑讯的弊端,周以来,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倡导,就颇为风行。《尚书·大禹谟》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不要法典,也不能滥杀无辜。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这是对基本人权的维护。宽刑慎罚最大规模的实践,在古代,就是大赦的实现。周公多次告诫成王,要爱心泛众,常常想到宽恕赦免罪人。这是社会慈善意识的倡导,是儒家不倦的追求。

    相传宋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科举考试,题为《刑赏忠厚之至论》,有考生答卷云:“《传》曰: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故天下畏皋陶执法之坚,而乐尧用刑之宽。”可赏可不赏的要赏,可罚可不罚的不罚。皋陶是传说中执掌刑法的官员,尧主张宽刑,皋陶主张严刑,且各自强调再三。

    这份试卷深得主考官欧阳修的赏识,于是约见考生,询问“三”的出处。有趣的是,这位考生就是苏轼,没想到,他坦然回答道:“想当然耳!”没有出处,理应如此。这则趣闻轶事,除了生动展示欧阳修的慧眼识才、苏东坡性情中人的个性之外,更表明儒家学人对放宽恩赏、慎施刑罚的礼乐传统的推崇。所以,时尚风流,宋代大赦之风颇盛。

    宋人笔记中,多处记载大赦的场面:钟鼓齐鸣,歌舞欢腾,皇帝出幄,诸臣罗拜,百姓围观,罪囚解枷,万众三呼“万岁”。赦免制的实现,也曾一再受到质疑,认为大赦是对受害者的再度伤害,是对罪犯的放任纵容。王安石也曾批评没有章法的宽刑,是“为政不节”。特赦有利于社会整合,避免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的伤害;有节有度,合情合法,赦免方能带来积极的效果。

    重温礼乐文化与刑法的关系,是为了唤起对人权的尊重。近来媒体有关慎对疑犯的报道,正是法制意识进步的反映。往事可鉴,远离刑讯、疑罪慎刑,力求万无一失,为法治的健全做出新的贡献。叶鹏(原标题:礼与刑)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洛阳日报(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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