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记载,冉有问孔子:“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难道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行事,不可以用礼约束吗?”孔子说:“不是这样的。过去是把大夫归属于有廉耻之节的人,他们犯了死罪当然要处罚,但为了顾及他们的脸面,就不在刑场行刑,而是把他们囚于狱室,然后准备一把剑,放在铜盘子上,覆盖白布,送到狱室,让他们感到羞愧而自杀。所以即使刑不上大夫,大夫犯罪也不能逃脱处罚。所谓礼不下庶人,是因为庶人忙于生计而没有时间学习演练礼法,所以不能要求他们的一切言行都符合礼。”
孔子的这种解释,说明他对不同人群践行礼法,是主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让犯了死罪的士大夫在狱室自杀,而不是在大庭广众下处死,是让他们死得有尊严,体现的是礼遇尊者的礼法,正所谓“士可杀,不可辱”。《礼记》从四十六个方面对人的言行举止提出了数百条礼法规定,要熟练掌握运用这些礼法,需要几年时间学习演练,因此,这些礼法只能适用于衣食无忧的士大夫之家。孔子提出对庶人不可苛求于礼,是对庶人生活状况设身处地的考虑,体现的是对礼所抱的灵活变通态度。
孔子对“刑不上大夫”内涵的解释,对后世的士大夫们有深刻影响。司马光对孔子的这一思想是心领神会、倍加推崇的,他在《资治通鉴》中就记载了多例“刑不上大夫”的史实。
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722年)八月,玄宗与秘书监姜皎密谋废黜王皇后,姜皎泄密,玄宗在朝堂怒杖姜皎六十,流放钦州。十一月,广州都督裴伷(zhòu)先犯罪入狱,玄宗与宰相张嘉贞、张说议其罪,张嘉贞请杖之,张说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为其近于君,且所以养廉耻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臣巡北边,闻杖姜皎于朝堂。皎官登三品,亦有微功,有罪应死则死,应流则流,奈何轻加笞辱,以皂隶(差役)待之!皎之事不可复追,但不能重蹈覆辙。裴伷先罪应流放,岂可再以廷杖辱之!”玄宗深以为然,就没有对裴伷先施以杖刑。退朝后,张嘉贞觉得张说在玄宗面前驳了自己面子,很不高兴,张说开导他:“若国之大臣皆可笞辱,恐怕吾辈也难以幸免。我此言非为裴伷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张嘉贞无言以对。
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五月,夷州刺史杨浚贪赃受贿事发,按律当死,家人变卖家产为其赎罪,得以免死,玄宗仍命杖之六十,流放古州。左丞相裴耀卿认为不应再对杨浚施以杖刑,于是上疏玄宗:“免去杨浚死罪,君恩浩荡。但让他脱了衣服承受杖刑,在朝堂上丢人现眼,这比死罪还要耻辱。杖刑只可施之于徒隶,不应当用在士大夫身上。”玄宗听从裴耀卿谏劝,免了杨浚杖刑。
后晋天福三年(公元938年)十一月,割据福建一带的南闽(“五代十国”时期的“十国”之一)国主王昶残暴不仁。谏议大夫黄讽决心以死进谏,于是与妻子诀别,在朝堂之上直言王昶种种不仁弊政,王昶怒不可遏,立命对黄讽施以杖刑。黄讽大义凛然道:“我如果为国不忠,死亦无怨;今天以直言谏君而受杖刑,是最大的羞辱,我死也不能接受。”王昶对他无可奈何,只好收回诏命,将他贬官为民。
后晋天福八年(公元943年)十二月,南闽国主王曦嫁女,朝臣争相送礼邀宠。事后,王曦查看送礼登记簿,发现有十二名大臣未送礼,于是将他们全部拽倒于朝堂,施以杖刑,以示报复。接着,又因御史中丞刘赞不举报弹劾这十二人,令卫士将其拽倒,亦将杖之,刘赞义不受辱,以头撞地,血流满面,欲自杀以明志。谏议大夫郑元弼进谏:“古者刑不上大夫。中丞仪官百僚,岂宜加之棰楚?”王曦这才免了刘赞杖刑,但刘赞受辱于朝堂,竟被活活气死。(原标题:正解“刑不上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