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近日出台,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指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地方有关部门在核发上述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此外,《办法》对有关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其中,擅自批准调整、撤销历史建筑称号的,其批准无效,由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通过修建、装饰等毁损和改变保护的建筑物原风貌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进行罚款。
目前,河北共有邯郸、保定、承德、正定、秦皇岛山海关区5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包括邢台、赵县、定州、涿州、宣化、蔚县等。(原标题:河北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