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驻江西记者柯中华 通讯员伍文珺)近日,《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条例》是江西省首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条例》规定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及其权利义务,明确了认定与退出机制,并规定政府应当利用现有场馆等专项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遗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条例》鼓励发挥非遗项目劳动密集、能耗低、环境污染小等特点,促进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利用现代科技、工艺或艺术手段对非遗进行创新;《条例》规定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义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完整保持该项目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在保障措施上,《条例》从制度、政策和教育科技等方面对政府、单位和个人均作出了规定。
截至2014年底,江西省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70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4名,省级非遗项目488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314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个、省级2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省级10个,初步构建起符合江西省情的非遗保护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