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驻山东记者苏锐)山东省文化厅日前出台《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简称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环节提出明确规定。《办法》强调,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有权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健全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和服务。代表性传承人有义务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完整记录项目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办法》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其进行资助,提供其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指出,代表性传承人合理利用非遗资源获得的经济收益,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对年事已高的代表性传承人或濒危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抢救性记录;同时要积极开展代表性传承人“五个一”扶持行动,即每年至少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走访慰问,发放一笔政府补贴,召开一次座谈培训工作会,举办一次技艺展示活动,组织一次收徒传艺活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遗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