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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法国的城市保护思想和实践

2016/1/11 10:55:42 点击数: 【字体:

    19世纪50年代,巴黎圣母院周围被改造,原本狭窄的街道、紧凑的广场被拿破仑三世和奥斯曼男爵的城市改造政策全部改变,形成了教堂前面的大型广场,宽阔笔直的大道从教堂前面穿过。就在这个时候,著名法国建筑师维奥莱·勒·杜克(以下简称杜克)也开始对巴黎圣母院进行修复和改造。正是经过他们之手,巴黎圣母院以及巴黎的许多建筑景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城市保护思想也是在这一时期随着他们的实践而发展起来。

    在法国大革命中,巴黎圣母院遭到严重破坏,虽然在其他大部分教堂都被摧毁的情况下保留了下来,但是圣母院正立面的国王雕像被敲掉,塔楼被推倒,圣母院内部更是一片狼藉,甚至一度被遗弃。其他跟教会、王权有关的建筑也都遭到严重破坏。对于这种现象,大文豪雨果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撰文进行批评,1831年出版的《巴黎圣母院》更是引发公众对中世纪建筑的兴趣,也掀起了城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热潮。

    与此同时,创作了《卡门》的作家、历史学家梅里美开始负责文物建筑的监督工作。1837年,法国成立了文物建筑委员会,列出了需要保护的建筑清单,由政府出面进行修缮。梅里美认为,这些文物的保护和维修是为了给国家提供记忆、展现法兰西民族悠久的历史,对公民进行教育,而不是要恢复这些建筑在中世纪时的宗教作用。在梅里美的带领下,巴黎圣母院等宗教建筑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当杜克接手巴黎圣母院修复工作时,这座中世纪的建筑已经破败不堪,他提出了“风格式修复”的原则,即在原样修复的基础上根据修复者自身对建筑和历史的理解添加新的元素。这种修复并不是复原历史,而是使历史上的建筑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杜克所在的时代正值“新哥特风格”流行,因此,他根据这种风格的建筑样式,给巴黎圣母院增加了一个尖顶。他甚至还想给正立面上两座平顶的塔楼也各增加一个尖顶,这样就成为犹如火焰般腾空而起的“新哥特”风格。不过,这种设想仅停留在图纸上,否则今天巴黎圣母院的形象就完全不同了。

    杜克的修复风格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他的工作被指责为破坏性的修复,而且不尊重历史,是对古代艺术的伪造,会让后人误解历史。但是,杜克对历史建筑的翻修,其实更多的还是为了赋予老建筑以新意义。这种意义与19世纪不断增强的民族主义密切相关。历史建筑成为增强国家记忆、打造民族身份认同的重要工具。很多修复都不是恢复原样,而是创造性地建造。

    这种创造性地建造也体现在奥斯曼男爵的城市改造方面。巴黎中心老城区的房屋和道路狭窄紧凑,鳞次栉比,充满中世纪的特征。奥斯曼男爵建造了里沃利大道、圣米歇尔大道等主要道路,也对很多次要道路进行了整修。这些整修改善了城市的卫生状况,改进了交通。他还为道路进行配套设施建设,修建了广场、人行道、林荫等,道路两旁建造了气势宏伟、风格典雅的房屋建筑,形成了对称平整的新古典主义风格。这些风格统一的“奥斯曼式住宅”使巴黎充满高贵和秩序感,成为巴黎的城市特色,也成为此后巴黎城市保护的重要目标。

    正是在以上一些重要人物的推动下,法国形成了“遗产”的概念,包括具有艺术价值、景观特征、历史意义、建筑价值的文物。城市中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景观是极具重要意义的遗产。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兴起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思潮和行动,并且以公益的名义采取有效措施对遗产进行保护。而在遗产中,与城市密切相关的是不动产遗产,即建成遗产。对这些遗产的保护,雨果、梅里美、杜克等人是先驱者,而在法律上确定这些遗产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其进行保护,则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1870—1940年)。

    1887年,法国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或称《历史文物保护法》),要求国家对与“国家利益”相关的历史纪念物进行保护,并使国家的干预合法化。这个法律使法国大革命以后对城市的保护从零碎的实践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往往被改造,大量工厂建立在城市中;而体现当权者意志的城市化,也往往对城市中的历史建筑构成威胁,如奥斯曼男爵在巴黎的城市改造被当作样本在全国铺开。这些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因素对城市历史文脉的破坏,使立法保护成为必需。

    到1913年,法国又颁布了《历史文物法》,这是对1887年法律的进一步发展。自1905年颁布《政教分离法》之后,宗教建筑收归国家,但又不能与世俗化的国家文物同等对待,因此许多教堂得不到修缮维护。鉴于此,1913年的《历史文物法》决定将“公共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宗教建筑因而被列入保护范畴。该法还将文物分成“不动产”和“动产”两种类型,并规定了“列级”和“登录”两种保护级别。“列级”是指国家对从历史或艺术角度符合公共利益的建筑进行列级保护,有的私人建筑甚至可以不经产权人的同意进行征收,但也需要管理者做出很多保护举措;“登录”则比较简单,保护程度也相对较弱,仅仅是对登录在册的历史文物进行监督和管理。

    城市中的历史文物主要包括城堡、教堂、名人住宅、庭院花园,甚至还包括旧的工厂厂房。目前,从文物类型看,宗教建筑和住宅建筑所占比例最大,各为30%以上;从时间分期看,中世纪和近代建筑占有比例最大,分别为30%和45%。而且,85%的列级文物都是18世纪以前的,这一方面是法国大革命的大破坏所致,另一方面显示了法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方面厚古薄今的特征。

    不过,这也正体现了法国城市对自身的定位。首先,它是一个经历过工业化但又努力在去工业化的城市。法国对现代建筑和工业建筑的保护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工业建筑在文物建筑中的比例仅占1%。法国的城市保护从19世纪早期开始,主要是针对大革命对历史建筑的毁坏而做出的补救,并且受到浪漫主义运动的影响,因此对城市中的中世纪文物遗产尤其重视。其次,法国的城市保护与其历史记忆和身份认同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和政府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为了使法国人对共同的历史产生更深刻的印象。这些被保护的建筑不仅属于国家,而且属于公众,具有公益性。因此,它们不仅反映国家的记忆,也代表着共同的记忆。法国的民族国家建构有两个主要时期,一个是中世纪,一个是19世纪。法国政府希望民众的历史记忆可以追溯至中世纪,以悠久的历史增强公民的荣誉感和自信心,从而加强身份认同。而城市的历史建筑恰好成为一座博物馆,起到历史教育的目的。


责任编辑:M005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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