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波兰特约记者 李怡楠
波兰拥有悠久厚重的历史,珍视民族文化传统和遗产。波兰《2004—2013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将文物古迹和民族遗产保护列为五大文化发展战略之一,将文化遗产确立为文化发展和文化传播的基础,地区发展潜力的源泉,提高国家旅游、投资和居住吸引力的引擎。
在波兰,由专设文化和民族遗产部(以下简称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波兰的文化遗产保护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系统的体系,值得借鉴。波兰文化部出台的“2004—2013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保护计划”明确指出,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的同时应被当作未来发展的潜在推动力受到重视。只有以文化遗产与现代文明发展和谐共存为指导思想,文化遗产才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应该强调文化遗产保护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应该注意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文化部门需综合文物保护所涉及的经济、管理、市场、法律等各个方面,解决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并主要看到文物保护带来的市场效益。为此,波兰文化部确立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明确区分“文化遗产”和“文化成果”概念,避免以意识形态和政治需要来指导文化遗产保护;适当限制个体权益,保证公共利益;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进行文物修复和保护工作;加快立法建设,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波兰文化部制定了两大计划、五项举措,以科学的实施方案保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计划一,对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积极管理——举措一,加强文物档案中心建设,制定现代化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组织解决方案;举措二,全面进行文物古迹修复并构建文物古迹的文化、旅游、教育、休闲等社会化功能,为此波兰文化部推出了“欧洲背景下的波兰地区发展计划”“文化部长承诺项目”等子项目;举措三,通过生产复合型旅游产品扩大文物古迹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例如推行“华沙旅游产品项目”“肖邦2010项目”。计划二,推广文化遗产教育和行政管理——举措一,进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人才培养,提高波兰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举措二,反对文化遗产走私,防控非法文物交易。
通过一系列长期、有效的举措,在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波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深度、广度乃至政府投资力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综合来看,波兰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国有古迹多
政府投入占主导
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波兰国有文物古迹所占比例较高。在法国,文物古迹大部分属于个人、协会或私有基金会;在德国,文物修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基金会和民间组织而非政府。在波兰,中央政府(文化部)是注资进行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军者,教会紧随其后,其次才是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波兰2007年至2013年仅用于文物古迹修复的投资就达14亿兹罗提,在欧洲乃至世界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这个数字着实值得肯定。从比例上看,相对于文化部投入的14亿兹罗提,文物所在单位投入的配套资金总额则为3.5亿兹罗提。以上数据表明,中央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借力欧盟基金
巧妙发挥民间力量
波兰自1989年体制转轨以来,国内经济曾面临巨大困难,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一度杯水车薪。2004年加入欧盟后,波兰立即积极争取欧盟基金的支持。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波兰文化部主要运用“基础设施和环境项目”和“挪威财政机制”,获得了大笔基金资助,极大地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波兰政府部门职能分工,与运用欧盟资金有关的工作,文化部需要与地区发展部通力协作,为此两个部委还定期举行会议。2013年7月,两部委签署协议,共同保护公园和自然界古迹。此外,波兰政府还大力吸引私人捐赠以及来自社会团体等的民间资金,并立法规定把一定比例的彩票收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资金。
重视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工作
波兰与乌克兰共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波兰还积极参与国际上各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世纪80年代,波兰就开始参与并在波兰组织欧洲遗产日活动,使之成为波兰最重要的文化宣传与教育活动之一。目前,波兰文化部担任该活动的荣誉赞助单位,国家遗产中心为主办单位。每年在波兰都要举行大小上千场活动,包括博物馆日、展览、研讨会、工作坊等。波兰在与欧盟、维谢格拉德集团等组织的文化合作中也将文化遗产保护置于重要位置。
努力追讨战争遗失文物
二战期间,波兰70%的艺术品被掳走。波兰文化部从1992年开始着手寻找这些文化遗产。波兰文化部主要与外交部配合,通过外交途径向俄罗斯、德国、英国、意大利、美国等国追回二战时被掳走的艺术品31件。经过努力已有4件被追回。1997年,波兰成立了考古家协会,主要成员是从事艺术品买卖的古董商人和该领域的经贸、科研工作者,他们也是追回战争遗失文物的重要的民间力量。波兰文化部和考古学家协会签署了关于波兰战争遗失艺术品保护的协议,以规范艺术品流通机构与文化部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立法
让文化遗产保护有章可循
2003年,波兰通过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就公共和私人文物的保护方式、资金来源、责任范围、权利、具体保护措施、保护形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中,加强遗产产权登记,明确保护责任是重要环节之一。上世纪90年代后,许多历史文物的产权归属都发生了变化,政府对这些文物重新进行了登记。其中,公共历史建筑如市政大楼、教堂、广场等由国家登记和负责维护,属于历史文物建筑的民宅和团体建筑由产权人负责保护,政府为其维护修缮提供8%至10%的补贴。若产权人不承担修复责任,文物部门会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甚至强调易主,以便保护。
2012年10月,波兰文化部公布2013年至2015年发展规划,将保护文化遗产、投资文化基础设施和发展文化艺术教育列为未来工作的三大重点,2013年的财政预算特别重点支持文化遗产保护。2014年至2020年波兰文化部将侧重关注国家遗产中心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司、民族遗产司的工作,特别是在波兰文化部门的数字化建设和高新技术使用上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优先发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