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3/4/19 11:43:1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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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保护模式
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权利,具体针对的智力劳动成果指的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类客体为民间文学艺术,对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我们可以通过著作权制度来加以保护。
以我国为例,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可以包括:(1)民间文学、音乐、美术作品类。如神话、传说、诗歌、寓言、故事、谣谚,利用古琴、马头琴等民族乐器创作并演奏出的古曲,版画、年画,泥人、面人、石雕、竹木根雕等雕塑,编制品、纺织品、民族服装、地毯、挂毯、陶器、瓷器或其他生活艺术用品的设计和装饰等。(2)传统表演艺术类,传统体育与竞技类。如民间戏剧、说唱、曲艺、舞蹈、杂技,具有民族风格的摔跤、荡秋千、叼羊等体育活动,有时这种体育活动与民族风俗、仪式、礼节紧密相关,凡风俗、仪式、礼节中具有表演性质的部分,也可归入此类。象这些民间文学艺术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很多,单靠著作权制度是无法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和区域性,我们不妨利用商标权制度赋予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以地理标志,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进行保护。例如,“广东凉茶”就可以作为一个地理标志,就可以通过商标制度来进行保护。现实中,我国好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注意到这一保护模式。2004年6月4日,国家商标总局核准了重庆铜梁县高楼镇火龙文化服务中心注册“铜梁火龙”为商标的申请。有学者认为:“商标权保护模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的拓宽,此种保护模式可以有力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转向———由以静态保护为着眼点向以文化换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转变,是一条值得推广的保护模式。”[5]运用商标模式进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分发掘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的运作把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可以促使文化遗产的拥有人积极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专利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第二类客体为传统科技,其内容主要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以及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不包括可归入第三类传统识别性标志客体中的代表传统手工艺技能的招牌或名称。例如,我国从秦汉流传至今已两千多年的二十四节气、各种农谚以及传统的农业技术、畜牧技术、狩猎技术,传统服装或织布的制作和印染技术,传统食品的制作技术,传统医药和医疗知识等。这些手工艺技能当然也可以采取专利制度进行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用专利保护传统科技存在许多技术上的障碍,加之程序复杂、代价较高、保护期限太短且需充分公开的缺陷,与之相比,运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其中一种)保护传统科技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它包括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种手工艺技能往往是一个民族、地区或者家族所独有的,是一代一代人传承下来的,而且只传内不传外,具有保密性。例如广东的凉茶中的“王老吉”,它的口味必定和其他凉茶不同,这种不同之处来自于工艺的不同。这种与众不同的工艺就是一种商业秘密。当消费者选择“王老吉”时,喜欢的就是它的独特口味。如果“王老吉”的制作工艺被别人所获悉,那么“王老吉”的独特性就不复存在。所以这些独特手工艺技能就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对它们可以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固然,像“王老吉”一样,对其的保护可以采取商标保护模式、专利保护模式,但笔者认为,相比较来说,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在某些场合具有其优点。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只要保密措施到位就可以将独特的工艺永远保密下去,不用担心例如专利保护模式中的局限性[6]。可口可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责任编辑:C006文章来源:印象河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