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重点就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及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实际,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次审议稿进一步规范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明确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传承补助;参加和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同时,二次审议稿也增加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规范,拟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5种义务:保护、保持所掌握的知识、技艺、文化表现形式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定期向认定其传承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传承、传播情况报告;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作了规范,特别是拟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商业开发过程中,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化、失去原真实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文化主管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向社会公布,并重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