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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出台规定整治丧葬用品市场

2013/8/13 14:41:20 点击数: 【字体:


  为了加强丧事活动管理,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推动丧葬习俗改革,日前,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价格办联合制订了《关于整治市城区丧葬用品市场,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这是记者从12月25日我市召开的殡葬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规定》要求:禁止在市城区乱设灵堂,禁止在街道、居民住宅区、家庭院落等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和焚烧花圈(城区村可以在骨灰堂院内举行丧事活动),禁止播放、吹奏哀乐。对于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予以制止。禁止制做、运送、销售花圈;禁止制造、 销售冥币、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全面禁止制作、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在医院搭设灵堂,举行悼念活动。市城区各医院太平间一律停止使用,其内部的设施禁止继续用于存放遗体。市城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均应存放到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需要办理丧事、举办悼念活动的,均应在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内举行。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严禁花圈、花篮、纸扎、戏班等进入殡葬服务中心、火化场、烈士陵园和公墓;严禁在殡葬服务中心、火化场、烈士陵园和公墓内设置封建迷信设施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凡在市城区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地火化。户籍或工作单位在火化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非本市户籍在本市亡故的,必须在本市火化。医院在患者死亡后,应立即通知民政部门将尸体运送到市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医院停放尸体。遗体的运送、存放、火化需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单位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对擅自转运遗体的,由殡葬管理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罚。民政、物价部门加强对殡葬服务和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殡葬服务和收费违规行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其丧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由民政、工商、卫生、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原标题:濮阳出台规定整治丧葬用品市场)

责任编辑:C005文章来源:濮阳日报(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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