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驻重庆记者侯文斌)12月1日,重庆市正式实施《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抗战遗址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破坏和损毁抗战遗址的行为,禁止擅自迁移、拆除抗战遗址。破坏、损毁抗战遗址将受到处罚。
《办法》明确提出,要对抗战遗址实施原址保护,抗战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依法实施迁移保护;抗战遗址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抗战遗址属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保护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办法》明确,对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以及其他各种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重庆现存抗战遗址395个,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1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3个,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20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