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小溪
近日,《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由省级政府颁布的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办法》对奖励做出了怎样的规定?具有哪些亮点?其颁布和实施,对陕西省乃至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对此,陕西省文物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文物收藏单位、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了解读。
随着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的加大和文物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群众积极提供文物保护线索、主动上交发现文物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但是仍有一些人在高额不法利益的诱惑下走向犯罪歧途,也有人因为奖励金额与期望不符,不愿上交文物。对此,陕西省文物局副局长周魁英表示,将奖金多少与文物市场价格挂钩,其实是人们对奖励的认识有误区。文物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对上交文物的个人给予奖励,实质是对公民尽到依法保护文物义务的行为进行鼓励和宣传,而非对文物进行购买。“但群众关心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行为应受到重视,制定《办法》的目的,正是通过细化文物保护法中已有的奖励规定,更好地鼓励群众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周魁英说。
《办法》提出,对“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发现文物及时报告并保护现场”“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和“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四类群众依法保护文物的行为,依据不同情况,给予固定数额或者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一至十倍的现金奖励。“与以前由文物接收单位自行设立奖励标准相比,这更加规范,也更具可操作性。”周魁英说。
对于物质奖励的来源,周魁英表示,目前,奖金主要来自文物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经费。他还表示,今后陕西省相关部门会继续动员社会力量,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捐赠,设立文物保护专项基金。
如何才能激励社会各界参与捐赠,推动文物保护基金的设立?陕西省文物保护研究院院长赵强建议,对于捐赠文物保护基金的企业,政府可在税收、贷款、融资等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支持,减轻企业运营压力,肯定其对文物保护所做的贡献。“《办法》的出台,最重要的是让更多人关注到了文物保护工作。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老百姓知道了自己的义务,提高了知法守法的自觉性,非法买卖、盗窃出土文物的现象自然会减少,保护文物的风气也必将在全社会得到弘扬。” 赵强强调。
在物质奖励之外,“精神奖励”的提出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周魁英介绍,《办法》规定,“公民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公民在参观免费开放的博物馆时,可享受特展等收费部分的免费参观。”周魁英还表示,在《办法》实施的过程中,文物部门还将对新出现的情况及时予以汇总研究,从实际出发,对《办法》进行补充或调整。
陕西省汉阳陵博物馆馆长侯宁彬建议,精神奖励的内容不妨再拓宽些,不只局限在陕西省内的国有博物馆。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政策,促进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文物收藏单位形成联动,将免费参观拓展到全国的博物馆,将免费服务拓展到导览讲解、纪念品购买等。“也希望政府支持、引导各博物馆将群众上交的文物汇集起来,组织特展,宣传群众保护文物的行为,让人们意识到文化遗产就在身边,保护文物人人有责。”他说。
《办法》首次在陕西全省范围内规范了对群众保护文物行为的奖励标准,体现出政府和文物部门对民间力量的重视,有利于鼓励更多人加入到文物保护的行列中来。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教授徐卫民表示,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对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助于保护好挖掘现场,为科研人员完整复原、深入勘探创造条件。
据了解,在《办法》实施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已出现群众主动提供文物保护线索的事例。根据线索,文物部门在第一时间对新发现的明代墓葬采取保护措施,而对于提供线索的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正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