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慧玲 秦 莹
云南的少数民族传统技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技艺的产生和发展源自当地的少数民族部落、群体,通过传承人的薪火相传得以保存、传续并不断地发展壮大。许多具有独特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非遗技艺,凝结着特定群体的智慧创造,具备知识产权的一些特征,然而,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体系,在确定非遗技艺的权利主体和独创性时又似乎无从下手。笔者试从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保护的视角,探讨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云南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截至目前,云南省共计命名了1000多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通过笔者的调研发现,在云南,仅有一少部分非遗传承人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大多数非遗传承人而言,知识产权保护仍然还是比较陌生的概念。
一些传承人仅仅是曾经听到过这个名词,但他们并未认识到自己拥有的技艺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例如,苗族锦鸡舞的传承人,好多拍摄录制者都会将他们在一些场合下的舞蹈记录下来,并且刻成光盘进行售卖,但他们并不认为这有何不妥。
有一些传承人开始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了朦胧的意识。例如,陇川县户撒乡的一些传承人已经有了朦胧的品牌意识,他们会在制作的户撒刀上印下“非遗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标志,以及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少量的传承人对品牌经营比较注意,并且已经持有了知识产权,最典型的就是白族的扎染,部分传承人登记了企业或开设了店面来经营扎染,并且对所经营的品牌及时进行注册,防止他人伪冒。
相对个体的非遗传承人,云南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于非遗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显得更为积极主动。例如石林彝族自治县针对该地区的非遗项目、企业、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该县不仅搜集了与阿诗玛有关的各种资料论文、传承人口述史,编辑出版了阿诗玛文化丛书,而且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促进企业创名牌名品的实施意见》,鼓励全县非遗企业争创名牌。此外,石林县还正在着手对部分入选非遗名录的工艺美术类作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非遗传承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
非遗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宝贵财产,许多时候是被某一个群体所共有的,具有一定的“大众化”,而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明确具有某一知识、思想的主体,是一种较为“私有化”的权利。因此,这一因素构成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难以实现对非遗的永久保护。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独创性的价值趋势与时间紧密联系,成反比关系,因此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与之相反,在非遗的保护中,独创性的价值趋势与时间成正比关系,这是因为,在传承的过程中,一些知识体系得到补充、完善、升华,其价值随着时间的沉淀更加值得挖掘。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非遗传承的无限延续性特点不相符合。
其次,非遗领域存在许多知识产权体系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例如,白族的扎染工艺,许多白族人都会扎染这门手艺,所以它的权利主体很难确定,因为它的传承人不是一个特定的群体,但是在知识产权体系中,权利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组织、法人或者是自然人。又如,在口头流传的民间文学类项目中,口述者与记录者谁拥有知识产权也是一个难解的问题。
此外,从理念上来说,非遗传承人培养重在对技艺的保护,而并非效益的实现,这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之一——开发文化资源、实现经济利益相矛盾。
非遗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
非遗是最能体现民族独特创造的宝贵遗产之一,构建非遗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非遗领域的有序传承发展尤为重要,在笔者看来, 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
第一,尊重非遗传承人的意见,培养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少数民族非遗的权利主体是其本民族的传承人,因此在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传承人的意见。此外,还要培养少数民族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增强传承人对本民族文化传承和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权利主体。许多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的传承人散落在民族地区的各处,并非具有特定的组织机构,而且同一项目有许多人群共同传承,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在对当前的各类非遗传承情况进行科学的研究分类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如何将非遗保护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对保护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