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驻辽宁记者袁艳)记者从辽宁省文化厅获悉,第十二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高票通过《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非遗保护工作迎来新阶段。
据悉,《条例》起草过程中进行了深入调研,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在紧密联系辽宁实际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条例》内容。《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整体条款高度精炼、针对性强,与辽宁非遗实际工作紧密联系。二是重点内容表述全面、可操作性强,比如“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等重点内容,从推荐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异议处理、批准公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表述。三是突出具体保护措施。《条例》重点规定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具体措施。四是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明确了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提出了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保护规划、设立专项资金、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建立文化设施、开展宣传展示和教育研究活动等具体措施,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