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推动全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要求,省文化厅设立公共文化服务扶持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群众文化活动、读书活动、古籍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公共文化宣传研究专项资金等。现就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具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各级文化单位、文化类社会组织、文化企业、民间文化组织。
二、申报类别及条件
1. 群众文化活动资金:
群众文化活动包括各类申报主体开展的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根据主办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其中,省、市级群众文化活动每年应举办50场以上,每场活动60分钟以上,参与人员(含演员、观众)要在500人以上;县级群众文化活动每年要举办30场以上,每场活动60分钟以上,参与人员(含演员、观众)要在300人以上。已获得2016年度、2017年度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读书活动资金:读书活动包括各级各类图书馆举办的各类专题讲座、公益阅读活动等。其中,市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大专院校图书馆、行业图书馆等年活动场次应在30场以上,每次参与人数应在100人以上,县级公共图书馆年活动场次应在20场以上,每次参与人数应在50人以上。已获得2016年度、2017年度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古籍保护传承与展示资金:古籍保护传承与展示包括公共图书馆、大专院校图书馆、行业图书馆和各级各类古籍收藏单位开展的设备购置、修复、开发利用等。收藏量在100册以上(含)的古籍收藏单位独立申报,收藏量在100册以下的古籍收藏单位可以省辖市(直管县)为单位联合申报。
4.公共文化创新项目资金:公共文化创新项目指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的创新项目,要体现项目的创新性、导向性、实效性。如: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各类文化志愿者活动等。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5.公共文化宣传研究专项资金: 公共文化宣传、研究包括省文化厅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专题性宣传、研究等相关活动。2018年研究方向为我省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改革发展任务研究。
三、申报材料要求
1.《河南省文化厅公共文化服务扶持资金申报书》由申报主体填写,根据申报不同类别选填不同表格;
2.《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公共文化服务扶持资金申报汇总表》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部门填写汇总;
3.申报报告(2000字以内);
4.相关证明材料:申报群众文化活动资金、读书活动资金的,需提交10张以上图片资料或5分钟以内视频资料;申报古籍保护传承与展示资金的,需提交证明古籍保存数量、保存条件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申报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的,需提交项目实施的文件、图片、新闻报道等相关材料;申报公共文化服务宣传研究资金的,需提交研究资质、研究成果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如实填写申报书,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意见书面报送省文化厅。省直公共文化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各省辖市可申报不超过5个项目,各省直管县可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2.申报书、申报报告(纸质材料一式10份,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汇总表、音像、视频资料(光盘或U盘均可)均须在11月13日——14日集中报送至河南省文化厅公共文化处。
五、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1.专项资金一次性下拨到各单位,省文化厅将委托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绩效考评。
2.2018年度资金使用单位须于2018年12月20日前向省文化厅提交使用情况报告。
3.本专项资金使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文化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3年以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联系人:霍松园;
电话:0371—69699762
邮箱:hnsggwh@163.com。